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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对46个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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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2007年12月中旬,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13次发布下架令,对46个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令暂停在广告发布行政辖区内销售,责令在相应媒体发布更正启事。其中全省范围强制19个,相关市、州范围强制27个。

  为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2007年8月份,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及时制定了《实施违法药品广告行政强制措施工作程序(试行)》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标准》,依法对违法药品广告涉及的相应药品采取一律下架的行政强制措施。

  下架令的发出和执行,斩断了违法广告药品的利益链,规范了药品广告发布工作。有的企业对内部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有的开展了药品广告监管法规知识培训,有的聘请了法律顾问,有的生产企业向经销商作了赔礼道歉。

  对于限期改正的企业,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解除其行政强制措施。近日,违法药品广告发布企业大连天山药业有限公司、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在湖北省相应媒体发布了更正启事,并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及发布更正启事的原件。经审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依法解除大连天山药业有限公司的“参茸鞭丸”、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七十味珍珠丸”等2个违法广告药品的行政强制措施,允许其恢复销售。至此,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对14个已按规定整改了违法发布行为的广告药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药品广告发布行为逐步规范,药品广告市场秩序进一步净化。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药监局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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