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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产品生产禁止7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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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起,贵州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中将禁止7种行为,如有违反,相关单位和企业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罚款。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使用农药捕捞、捕猎;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在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可处以5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规模养殖、种植生产者应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记载其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日期、数量及屠宰或者收获日期等,并保存两年;农业投入品经营实行备案制度,并要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记载其经营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限、采购来源、购入数量、生产企业以及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事项。
作者:据新华社电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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