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美国进口产品安全事务跨部门工作小组发表了最终报告,就加强美国进口产品安全提供短期和长期建议。报告名称为:进口产品安全行动计划(Action Plan for Import Safety),报告罗列14项建议和50项行动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制定新安全标准及加强现有安全标准
负责监管进口产品的联邦政府部门应与业界、标准制定机构及公众合作,提高美国安全标准,特别是加强对高风险产品的监管。美国政府应将《消费品安全法》第14条有关强制生产商和进口商进行认证的规定,纳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所有法规,并阐明食品药品管理局有权对若干类食品采取预防性管制,以防止本土和外国食品被故意污染。
实行认证制度以确保外国业者遵守美国安全标准
进口认证可加快认可企业产品的入境程序,从而促进贸易,同时有助于实施进口商良好作业规范。认证包括定期进行实地检查及随机测试。高风险产品须申领认证,并须定期续期。对于参与自愿认证计划的企业,其产品一般可于美国港口获得迅速处理。当局也须提高透明度,让有关认可企业和注册进口商的资料容易取得。
推广进口商良好作业规范
联邦政府应与进口商和其他公众人士共同制定进口商良好作业规范,及就特定产品类别给予指导。作业规范将提供一系列准则,供进口商用于评估外国供应商和进口产品,而评估将以供应商是否尽责及所采取的预防性控制措施为基础。
加重惩罚及采取强硬执法行动
美国应修订法规,将《消费品安全法》下的最高民事罚款额由18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调高对屡次进口违法产品的进口商的罚款上限,增加注册进口商必须提供的抵押金额,以及在《消费品安全法》、《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联邦肉类检查法》、《家禽产品检查法》及《蛋类产品检查法》加入资产没收条文。假若制造、处理、包装或储存进口产品的厂房、仓库或企业限制或禁止食品药品管理局人员进入,该局应获授权拒绝有关产品入境。
将产品安全确定为双边关系的重要原则
美国政府应将产品安全确定为与外国政府机关磋商未来合作协议的指导原则;扩大及精简美国政府对外国设施的检查工作,改善与外国政府的合作调查及执法活动;评估目前针对法治、监管能力及贸易能力的海外计划,以决定如何提高产品安全标准;加强美国与外国的联系及与主要外国政府部门签订资料共享协议等。
统一联邦政府处理进口货物程序及规定
美国政府应就进口港货物清关及管制制定统一的跨部门处理程序,并确定策略性应变计划,以处理进口产品安全问题。
开发跨部门及业界进口资料交换系统
联邦政府部门和机关应于2009年底前通过自动化商业环境和国际贸易数据系统,以电子方式与进口商及其他部门和机关交换商业数据及进行沟通,同时为进口产品和业者设立编码制度。此外,自动化目标系统应采用风险识别技术,以迅速辨认高风险产品。
建立互动的进口资料分享网络
美国政府应根据《港口安全法》鉴定是否需要更多资料以加强进口产品安全,并通过立法赋予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权力,扩大《港口安全法》关于海上货物申报规定的范围,涵盖所有运输工具。
扩大实验室功能及制定快速测试方法以迅速鉴定危险物质
当局应制定即时诊断方法和技术,对产品进行快速的实地分析,尤其是高风险产品。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保障消费者
美国政府设置的跨部门《打击有组织盗版行动计划》及《反假冒盗版联盟》可专门处理进口安全问题;各地方当局也应促进相关美国政府部门和机关之间的伪冒产品资料分享。
提高产品召回率
美国政府可修订《消费品安全法》,禁止业者于发出召回公告当日后故意销售召回产品,同时授权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假若最初自愿召回行动针对的产品仍然在市场出售,委员会可发出跟踪召回通知,无须再次咨询有关企业。此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可规定所有召回产品的企业为所有有关人士提供详细资料。政府也可授权食品药品管理局,于自愿召回未见成效时采取强制食品召回行动。
促进联邦与州的合作
联邦政府部门应与州政府部门签订合作协议,以分享资料及加强协调工作,从而对问题进口产品作出迅速有效的反应。
加快通知消费者产品召回行动
当局应确保消费者尽早接获召回通知。例如,对于自愿与零售商分享个人联络资料的消费者,在商店购买的产品被召回,有关零售商应即时向他们发出召回通知。
加强采用电子溯源技术
假若发现不安全的进口产品,有效的溯源机制有助产品被及时召回。因此,美国官员应与外国和本土业界合作,鼓励使用电子溯源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