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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处理器卫生行政许可补充规定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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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规范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的卫生许可申报工作,卫生部制定了《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规定》从水质处理器范围、分类、检验要求、系列产品确认、申报资料、样品等六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水质处理器的水处理原理、工艺流程、所用与水接触的材质相同,但水处理技术参数或外观不同的多型号(不同规格)水质处理器可作为系列产品申报。产品的分类从水处理工艺、所用与水接触的材质、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及水处理单元大小来区分。检验主要从净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量方面进行卫生安全性和功能性检验。申报单位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该系列产品所有型号的主要技术参数、所用水处理材料的材质、数量、规格,并由省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并填写《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现场确认表》。小型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仅需检验净水流量和额定总净水量最小的样机1台。

 此《规定》于2007年11月12日起实施。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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