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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劣药不适用药品召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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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日上午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在介绍《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和要点时说,对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召回程序。

 颜江瑛说,召回的药品是指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即发现有可能对健康带来危害的药品,及时地采取召回措施,有利于保护公众用药安全。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召回程序。我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的定义及行政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据中国政府网直播文字整理)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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