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6月起,美国以“中国制造”的玩具存有安全问题为由,大规模召回面市玩具。由于一些不负责任媒体报道的严重失实,妖魔化了“中国制造”,导致了“中国制造”原产国形象的严重受损。从2006年11月至今,美国连续对“中国制造”的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发起了5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这一切引起了我国高层的高度重视,并向国人发出了“保卫中国制造”的召唤。
笔者认为,要保卫“中国制造”,除了加大我国产品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切实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中国制造”的科技含量,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要求,加大“中国制造”原产地标记管理力度是必不可少的经济秩序整理环节。
“中国制造”并非全部是货真价实的“中国制造”
目前,在世界市场上涌动的“中国制造”是否全部是货真价实的“中国制造”?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这主要由于:
法律救济的不完善,导致“中国制造”标注的随意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了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从而确定了原产地标记管理的法律地位。但具体由谁来管,如何管,管到什么程度,以及协调、磋商、惩处、核查等诸多环节没有一个明晰的操作规范和执法程序,导致“中国制造”标注的随意性,在某些方面甚至出现了失真和失控。
加工贸易中货物原产地确定的程序和标准相对复杂,加剧了“中国制造”真实性的不确定因素。我国对加工贸易中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是以是否进行了实质性改变来确定的。而“实质性改变”涉及的层面比较多,诸如起始原料、加工工序、原料成分构成等等,按照原产地条例的规定,实质性改变标准是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而我国出口产品加工贸易已高达58%,在这样庞大的加工贸易“中国制造”中,不经过对加工工序以及原材料的核查、认定,怎么能保证所加工的产品确实取得了中国原产地资格呢?
外资大量涌入,构成了巨大的洋“中国制造”。就原产地规则而言,产品构成的制造加工过程中使用非国产成分的原辅料或合作生产加工产品,这种情况很正常,也十分普遍。问题在于标注何国制造,也就是如何确定原产国,这确实是一个有标准、有规范、有程序的真实性验证问题。“中国制造”的标准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这是外资企业在华生产、加工制成品是否取得中国原产地资格的惟一衡量标准。有消息显示:“中国制造”产品的出口主体有58%以上是由外资企业完成的。也就是说,在国际市场上流动的“中国制造”是由中国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共同打造的。因此,用一个规范的法定的标准统一衡量这些“中国制造”是否取得原产地资格十分必要。
签证机构间协调磋商机制不完善、不畅通。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产品真实原产地的有效凭证。根据《原产地条例》规定,签证机构是由国家质检总局所属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及中国国际贸促会及其地方分会签发的。因此,证明“中国制造”的证明书,不仅签证机构各不相同,而且签证程序、核查方式、管理要求等等都各有差异,这就需要由一个明确职能的签证主管机关来协调管理签证事宜,以达到签证标准统一、操作程序规范、监控有序的“中国制造”证明书的签证格局。
签证规程不配套,旧制旧规多年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机构另行制订。”但时至今日,这个办法却尚未出台,致使签证一直沿用旧制旧规,其签证的程序、操控、量化以及检查等诸多环节与《原产地条例》要求相去甚远。
“中国制造”随意加注现象普遍存在。原产地证明书在国际贸易运转中是一种程序性证明文书,在某种程序中需要合同、信用证约定等,但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不被视作必要的程序文书。在具体运作中,为了货物顺利入境通关,便于海关国别统计监管,又不得不在货物包装或相关单据(如提单、发票等)加注原产国标记,这就提供了“中国制造”由生产厂商、经营发货人自行加注的“随意空间”。显然,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标注的“中国制造”是未经证明的自我声明,是否取得中国原产地资格的真实性受到了一定的挑战,而此方面的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十分复杂。为此,国家强化“中国制造”标记的管理刻不容缓。
保卫“中国制造”任重而道远
加速对“中国制造”原产国标记的立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总体要求,尽快出台“中国制造”原产地标记管理规范,做到法律体系完善,执法主体明晰,管理程序规范,监督保障机制到位,形成一个完整的立法、执法、守法为一体的“中国制造”原产地标记管理体系。同时,对原产地标记标准应作适时的调整,尤其对加工贸易产品要有明确的原产地标准要求。
应尽早出台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是规范签证工作的规章制度,是签证从业人员的操守和依据,是签证程序运作的作业指导书。只有定了规矩,才能使我们的签证工作——对“中国制造”的证明活动有序进行,真正做到:管理有序、签证标准统一、核查机制完善、协调磋商方便快捷。
加大对自我声明“中国制造”的监督管理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切实做好对申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的出口货物发货人注册登记工作。对自我声明的“中国制造”出口货物应提高抽查频次,升华核查深度,使“中国制造”名副其实。
加大口岸查验力度,阻击虚假“中国制造”流出国门。口岸查验是“中国制造”走出国门的最后一道门槛。按照我国原产地条例规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责令其改正,切实做好查验工作。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而言,口岸查验不仅应查验出口货物的品质、数重量状况,而且也应关注其原产地的真实性;海关在验放出口货物时,不仅查核货物的关税税则、输往国别,同时也应核验货物原产地的真实性以及原产国标记的正确性。
原产地问题事关国家和民族的经济利益,只有严格“中国制造”原产地标记的管理,精心打造民族精品,“中国制造”才有可能提升为享誉世界的骄傲的“中国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