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拟立法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新措施包括制定新法规《食物安全条例》、实施进口商和分销商登记制度、高风险食品卫生证书要求、不合格食品强制召回、建立与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相似的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营养成分标签制度等,并为此设立了分商品和分阶段实施的时间表,计划在未来2~3年完成。
供港食品绝大部分来自内地,特区政府食品立法必将对内地供港食品贸易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我们要密切跟踪收集香港食品安全立法的制定、发布、实施等相关信息;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新的立法文件,及时掌握对供港食品可能造成的影响。
拟制定《食物安全条例》新法规
香港特区《食物安全条例》是将新、旧条例整合成一套新的食物安全法规。新食物安全法将把食用安全风险较高或广受市民关注的食物,包括饲养水产、蔬菜和水果等纳入管理。有关方面现正展开草拟法规工作的程序及进行有关的咨询工作。有关新法规的具体内容计划于2007年底至2008年立法年度提交公众讨论,以便在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后提交立法会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其中,在对进口食品监管方面,《食物安全条例》包括一套法定制度,要求食物进口商及分销商向当局登记和保存食物的进出记录;不同类别的食物拟采取各项进口管制措施,例如规定经指定的边境管制进口;规定须申请进口证和附有卫生证明书/申报表;在管制站进行强制/抽样查验等;对高风险食物会施加卫生证明书的要求。有关的食物包括肉类、家禽、禽蛋、饲养水产等;当局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食物对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危害或即时威胁的情况下,可颁令在一段属合理的必要的时间内禁止进口及销售食物;当局亦可发出食物回收令,要求供货商和分销商在合理可行的程度内,将已供应的食物收回。
食物进口商及分销商登记制度
要求所有进口商及分销商必须妥善保存进口食物的交易记录,以便一旦出现食物安全事故时,政府可全面并迅速地追溯这些食物的来源及销售点。具体包括:1.要求食物进口商及分销商向当局登记和保存食物的进出纪录;2.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必须向当局呈报地址、业务性质和联络详情等资料;3.要求保存食物供应商和下游销售食物商号的资料,称为“购入和销出模式”(One step forward, one step backward)。一旦出现食物安全事故,政府可全面并迅速地追溯食物的来源及销售点,尽量减轻对市民的影响。新法规赋予当局权力,在市民的健康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下,要求所有批发商和零售商停止售卖和必须回收有关食物,以确保市民的安全。预计在进行有关咨询工作后,在2008至2009立法年度内提交法规草案。
制定食物安全标准
改革食物规管机制的同时,制定一套全面、清晰和适用香港的食物安全标准。香港特区政府将参考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所制定的食物标准,进行一系列检讨工作。计划在今年年底和2008年,分别就农药残余标准和兽药残余标准的检讨结果,向立法会提交建议。其中,拟议的农药残余规管架构有以下几个重点﹕1.采用“可用名单”做法,即只准许在食物中使用列于条例的农药,预计约有430种农药会列入名单内。2.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最高残余上限作为基础,并参考一些出口食物至香港的主要国家的有关标准。3.为最高残余上限厘定附属条例内没有具体订明的“预设值”,并拟订“豁免物质”名单。现行香港有关规管兽药的法例只订明7种禁用兽药(例如盐酸克仑特罗、氯霉素),和38种限制使用兽药(例如孔雀石绿、磺胺类药)的残余上限,但对于条例内没有列出的兽药则并无加以说明规管的情况。因此,拟议的兽药残余规管架构有以下几个重点:1.增加现时法规所涵盖的食物种类,包括禽蛋、水生动物产品和蜂蜜等。2.采用“可用名单”做法,预计有200多种兽药会列入名单内。3.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最高残余上限作为基础,并参考一些出口食物至香港的主要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时间表:农药残余计划在今年年底前进行公众咨询,并预计于2008年年底将有关规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兽药残余计划在明年年初进行公众咨询,并预计于2009年初将有关规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
制定标签制度
在致力保障食物安全的同时,制订食物标签法例可协助消费者作出知情的选择,以保障市民的健康。有关在预先包装食物上标示食物添加剂和食物致敏物的新规定,已于今年7月实施。至于有关预先包装食物营养资料标签制度的规例,将在明年年初向立法会提交修订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