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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与行李丢失均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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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班延误,乘客要求赔偿,航空公司却称赔偿于法无据。出境旅游,随机托运行李丢失,乘客告旅行社被驳,改告航空公司获赔。法官提示消费者,航班延误、行李丢失,乘客要求赔偿于法有据,关键是要保存好相关证据,理清楚自己的实际损失,同时,还要告准对象。

航班延误 要赔偿而不是补偿

  今年十一期间,王先生乘坐10月3日17时30分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王先生与其他旅客顺利登机后静静地等待飞机起飞,谁知一等就是40分钟。乘客纷纷询问机上工作人员究竟怎么回事,未得到明确答复。一些沉不住气的乘客开始走出机舱,要求航空公司对事情进行解释,并要求给予延机经济赔偿。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称要请示领导。直至22时40分,航空公司负责人才与乘客会面,他称航班延误是由于机械故障,但并未对事故进行很好解释,仅答应给乘客一定的经济补偿,而非经济赔偿。最后,航空公司给每位乘客经济补偿100元。

  事后,王先生等人认为航空公司延误班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补偿金额过于微小,与他们的实际损失不符。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空公司另行赔偿乘客经济损失100元至1100元不等。

  庭审过程中,航空公司负责人辩称赔偿在法律上无条文可依,但公司考虑到确实耽误了乘客的时间,给乘客到上海后在接待、住宿、交通等方面造成了不便,因此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法院认为,航班延误,承运人违反了及时运送的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乘客实际损失,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乘客60元至500元不等。

  本案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认为航班延误的赔偿在法律上没有条文可依,因此,给乘客的是经济补偿而非经济赔偿。这一说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依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可见,航班延误,承运人违反了及时运送的义务,显然构成了违约,应当由其承担责任。尽管《民用航空法》并未对具体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作出规定,但航空公司并不能因此认为赔偿无法可依。依据“特别法无规定时适用普通法”的原则,此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航班延误是由于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乘客并无过错,因此,航空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乘客因为航班延误导致其深夜到达上海时因接待、住宿、交通等不便造成的经济损失。

行李丢失 航空公司不能免责

  今年2月10日,李伟一家3口参加了由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组织的意大利、希腊十日游,并于当日签订了《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3人旅游费共计55098元。

  2月15日,李伟等人乘坐土耳其航空公司TK0021号航班前往目的地伊斯坦布尔,后转乘该公司TK1861号航班前往意大利罗马。到罗马机场后,李伟发现其托运的15.6公斤重的行李箱丢失,箱内有随身物品若干,包括电剃须刀、花镜及降血压药等随时需要使用的物品。

  因行李丢失,李伟只好在旅游地购买了部分物品。

  5月8日,李伟从土耳其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领回丢失的行李箱。

  6月1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李伟要求中青旅为自己重新安排同等日程、同等旅游路线的意大利、希腊十日游,以及要求中青旅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43000元的诉讼请求。

  随后,李伟将土耳其航空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行李丢失,造成自己及家人旅行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正常随团旅游,而且丢失的物品中还有降压药品,造成自己在途中身体不适,出现生命危险,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在境外购买的生活用品费用、国内医疗费、旅游损失费等各项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其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等涉及中国、希腊和意大利,所以,本案应适用《华沙公约》予以处理。《华沙公约》第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该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如登记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延误,用以决定承运人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该数包件的总重量。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托运的15.6公斤重的行李造成了延误,所以被告应对原告进行相应赔偿。结合被延误行李的重量和华沙公约的责任限额标准,法院酌定土耳其航空公司向李伟赔偿2000元。

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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