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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完善企业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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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战略问题,质量水平的高低是一个国家经济、科技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工作得到了充分重视和加强。但是,全国产品质量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现象屡禁不绝,在局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假劣有毒有害食品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为切实加强“十一五”时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本文结合分析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模式,对改进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初浅的思考。

  一、现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模式及其缺陷

  我国产品质量监督制度自1985年实施以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完善,提高了质量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水平还较落后、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人们消费水平低、市场机制不很发达的国情下,对打击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日常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其运作巳渐趋成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

  1.监管源头不够宽。目前,产品质量监管以成品检验为主,而对检验周期内原材料采购、环境条件、检验能力和质量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则无法从根本上全面保证产品质量。如水产品、熟肉等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其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材料的进货质量和质量管理。如果仅对成品进行抽样检验,无法真正达到质量监管的目的。

  2.定期监督检查周期太长。市场经济瞬息万变,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产品质量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本批次产品检查合格并不能保证下批次就不出现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并未对定检周期作出规定,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安排定期监督检查,半年内一般不对已定期监督检查过的企业进行执法监督,由于检查周期过长,检测结果有时无法全面反映企业质量水平。也为信用失信企业提供了蒙混过关的机会,最终可能贻害消费者。当然,为减少对企业的检查压力,国家可以减少向企业的检查收费,对一般质量问题的产品少作或不作处罚。

  3. 监督抽查的范围不够具体明确。《产品质量法》虽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限定了监督抽查的范围,对一些产品质量不能依靠市场解决,涉及到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监督抽查。但由于国家总局未出台《强制性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不能据此对辖区内的需监管企业进行全面普查建档。抽查范围的不具体,还带来了监管的随意性和行政责任的无限性。该管的没管好,不该管的主动揽过来,一方面出现监管缺位,一方面却无端消耗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并干扰了非监管企业合法的自主经营行为。

  4.免检制度难以落实。由于《产品质量法》未对免检作出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决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办法》,在法律效力上不足,难以约束其它执法部门对“免检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一旦检查不合格,反过来会影响政府和社会对质量技监部门的信任度。事实上,这样的事例也一而再地发生,已招致一些法律界人士的非议。随着检验检测机构的中介化,这样的事例还会发生。

  二、新时期产品质量监督模式的改进建议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即将进入“十一五” 时期 ,随着市场机制的日趋完善和生活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安全要求和质量要求也必定发生变化。当前我国食品、建材等产品安全的严峻形势决定了“十一五”乃至更长时期内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治本,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的有效性,及时掌握产品质量状况,最大限度地促使企业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要完成上述任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必须以打假治劣为目标,以消费者满意放心为唯一标准,树立以下四个理念:

  1.树立检验与监管并举的理念。由于质量监检中样品抽取的代表性具有事实上的局限性,如果不从生产原材料的质量抓起,不对企业的整个生产过程进行监管,单凭定期检验结果来评价企业质量,存在较大风险。检验是评价监管最终效果的一个重要手段,而监管是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监管可以充分发现、准确把握企业存在的问题,促使企业对质量管理作出科学改进,将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树立以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理念。长期以来,质量技监部门与企业之间形成一种简单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许多企业仅仅是被动地接受执法监督,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缺乏主动配合和支持,致使监管工作常常不能深入到位。因此,必须强化企业法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由职能管理部门和企业共同来把好产品质量关。

  3. 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为充分调动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的主动性,保障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必须研究实行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价和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尽快建立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对于诚实守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和便利,使企业增强自律意识;对少数管理乱、诚信差的企业,集中行政资源进行重点监管。这种“有松有紧”的工作机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符合“有限政府”的理念。

  4.树立动态管理的理念。由于“人、机、料、法、环”等因素的波动或变化,企业在某一时期可能会出现质量体系失控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现象,因此质量技监部门必须经常深入企业,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在帮助企业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同时,及时修正对企业的评价结果,并对企业的定检周期和监管频率进行调整,从而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鼓励企业争优创先。

  基于上述理念,我国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1.拓宽监管源头。扩大对加工领域原材料的质量监督抽查,强化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法制监管。建议在《产品质量法》中增加生产者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产品的查处条款,并修改《食品卫生法》中执法主体仅为卫生行政部门的条款。

  2. 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加快推行产品尤其是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1号《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建议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检测能力、产品质量状况和产品风险程度,对生产企业也采取不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模式,即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三种类别,实施检验监督管理。对一类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查;对二类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查;对三类企业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查;对列入重点监管的企业,则每月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查。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财政安排的专项监督检查预算情况,自行组织执法监督检查。为防止重复监督检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费和样品费,由组织实施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专项监督检查经费中开支。上级部门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时,应同时安排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经费到位。

  3.明晰产品抽查范围。为体现“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理念,质量监管的产品范围以《强制性监督抽查产品目录》所确定的产品为限,严禁超范围抽查。《目录》由国家总局制定,产品品种选择应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科学、公正、合理。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目录》的范围内,会同同级物价、财政、经贸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辖区的年度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对本地区经济及群众生活关系较密切的产品进行监控。对目录中的产品,由国家总局统一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明确规定抽样方法以及严重质量不合格和一般质量不合格的判定标准。在制定定期监督检查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当地质量评价指数的代表品。

  4.建立产品对比试验制度。通过产品性能对比试验,定期公布试验数据,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让市场对质量差、性能落后的产品形成一种淘汰机制。通过产品对比试验制度,用数据来展示企业产品质量实力,为大、中、小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

作者:高红光 来源:嵊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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