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生物质能的利用在全球可谓方兴未艾。出于保障能源供应的需要,世界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纷纷制定了有关发展生物能源利用的战略措施,且通过强制性的量化目标来着力推行。
以生物燃料的生产利用为例,生物燃料产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开展生物燃料生产和使用的国家数量正在迅速增加。全球石油产量在2000年到2005年间仅增加了7%,而同期燃料乙醇产量翻了一倍多,生物柴油的产量扩大了近四倍。2005年,生物燃料产量占全球汽油使用量的近2%,其中燃料乙醇占全球生物燃料产量的90%,生物柴油占10%。
但同时,生物燃料生产的持续性问题也日趋引起人们的关注。这一问题涉及到温室气体排放、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众多方面,错综复杂,如果决策中稍有失误,很容易产生难以弥补的负面影响。
为解决这一问题,荷兰政府于2006年专门组织了一个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订生物质发展和应用中的相关标准,2007年5月,该委员会向荷兰住宅、空间规划和环境部递交了关于建立可持续生物能源市场的建议案。该建议案提出了9项主要标准以及为数众多的次级标准,建议满足以上标准的生物质生产与利用活动应该获得政府的支持和补贴。这9项标准是:
1.生物质在其生产和应用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平衡必须是积极的
标准1.1:温室气体减排量应至少达到50%-70%(发电)和至少30%(生物燃料),并由一个数学框架计算得出(见Creative Energie,2006)。并且,委员会认为,考虑到当前化石能源的状况,未来十年内有望争取达 到减排80%-90%。
2.生物质生产不应以牺牲植物和土壤重要的碳库功能为代价。
标准2.1:自生物质生产开始起,10年以内地表以上碳储存能力不能恢复的地域不能开展新的生物质种植活动。
标准2.2:可能具有导致土壤产生严重碳流失风险的地域,例如某些类型的草场、泥碳地、红树林和湿地等,不能开展新的生物质种植活动。
3.能源用生物质生产不应危及粮食和本地生物质利用(能源供应、医药、建筑材料)所需原料的供应。
标准3.1:政府可要求出具有关改变该地区土地用途包括未来发展的报告。
标准3.2:政府可要求出具有关该地区土地和粮食价格变动及未来发展情况的报告。
4.生物质生产不应妨碍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或使其易受损害,而且应尽可能增强生物多样性。
标准4.1:与以下方面相关的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应得到支持: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森林和种植园管理与开发、保护区、狩猎、空间规划、野生动物管理以及根据加入的国际公约CBD(《生物多样性公约》)和CITES(《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所出台的国家规定。
标准4.2:被政府划为“公告保护区”或其方圆5公里以内区域不能开展生物质生产活动。
标准4.3:被所有各方一致列为“高度保护价值”(HCV)的地方或其方圆5公里以内区域不能开展生物质生产活动。
标准4.4:当某地区生物质生产启动后,应使其中10%的土地保持原状,以防止出现大面积单一耕作的情况。此外,哪些土地用于生产生物质,怎样防止土地分化,是否应用了“生态走廊”的概念,是否考虑到已退化土地的恢复,这些都应得到明确指出。
标准4.5:应支持制定与以下方面相关的国家和地方规定:对从事生物质生产的地区应采取各种好的作法以增加和强化生物多样性,将生态走廊纳入规划之中,并尽可能防止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
5.生物质的生产与加工过程中,土壤质量应得以保持或加强
标准5.1:应支持制定与以下方面相关的国家和地方规定与法律:废弃物管理、农用化学品(化肥和杀虫剂)使用、矿物管理、土壤侵蚀防护、环境影响报告和企业审计。即使在相关国家法律缺失的情况下,也应最大限度支持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出了12种危害最大的杀虫剂)。
标准5.2:制定并采用针对可持续的土壤利用对策,防止和对抗土壤侵蚀,保持营养成分平衡与土壤中的有机质,防止土壤盐碱化。
标准5.3:其他农业产品的使用不应以丧失维持土壤质量的基本功能为代价(例如有机质与土壤覆盖层)。
6. 生物质的生产与加工过程中,土壤和地表水不会枯竭,并保持或增强水质。
标准6.1:应支持制定与以下方面相关的国家和地方规定与法律:灌溉水资源利用,土壤水分利用,河道流域以农业为目的水资源利用,水净化,环境影响报告与企业审计。
标准6.2:制定并采用针对水资源利用与负责任的农业化学产品使用的可持续水资源管理对策。
标准6.3:生物质加工用水不应取自非可持续性的来源。
7. 生物质的生产与加工过程中保持或增强空气质量
标准7.1:应支持制定与以下方面相关的国家和地方规定与法律:空气污染,废弃物管理,环境影响报告与企业审计。
标准7.2:制定并采用与生产、加工与废弃物管理有关的最大程度减小空气污染物排放的对策。
标准7.3:在发展和管理生物质生产中不应采用土地烧荒的做法,除了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例如ASEAN指南中所描述的或是在其他地方已有好的先例。
8.生物质生产应当增加当地福利
标准8.1:应提出专门报告陈述对当地经济的直接增加值,与当地生物质供应者有关的政策、实践和预算情况,当地人员任命的程序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比重。报告将根据“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提出的“经济运行指标”第1、6、7条撰写。
9.生物质生产应当为雇员和当地人口增加福利
标准9.1:由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有关跨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个原则主张应得到支持。
标准9.2:联合国提出的普适人权主张应得到支持。
标准9.3:在未经原土地所有者充分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征用土地。
标准9.4:应提出专门报告陈述开展的有关项目和作法,以判别和协调商业性活动对当地人口的影响。报告将根据“全球报告倡议组织”提出的社会运行指标SO1撰写。
标准9.5:应提出专门报告陈述为防止腐败而开展的培训数量和风险分析,以及针对腐败案例采取的相应措施。报告将根据“全球报告倡议组织”提出的社会运行指标SO2、SO3和SO4撰写。
议案公布后,外界普遍认为这些标准相当严格,甚至对很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来说都难以满足。例如,标准2.2规定生物质生产不能在草原、泥炭地、红树林和湿地这些地方进行,这一点就未能充分考虑操作上的可行性。不过,这些提议被采纳考虑的可能性很大,其中一个原因也很有趣,该委员会的主席Jacqueline Cramer博士最近被任命为荷兰住宅、空间规划和环境部部长,这相当于把报告递交到了自己手中。
尽管许多标准尚需完善。2008年荷兰政府可能将实施一个初步的、标准不是那么严格的体系,同时政府也将出台可持续能源新的补贴方案。预期到2011年包含相关指标和监控系统的整个标准体系将落实到位。到那时,欧洲理事会有可能为整个欧盟打造一个类似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