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为了防止食品污染,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加强对现代食品的监督管理,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日本等都颁布了食品法或食品卫生法。美国于1890年就制定了国家肉品监督法,1939年制定了联邦食品药品法。英国于1955年制定食品法,欧洲其他国家多在20世纪50~60年代制定了食品法。日本的《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器具以及容器包装,按政令规定的职权划分,分别接受厚生省大臣、都道府县知事,或者厚生省大臣指定的人员检查。
目前,世界各国食品安全立法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一些综合性法律中通过对农产品及食品、农业投入品、包装和标签的调整,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对食品安全的调整;另一类就是在单一性法律中专门就某一种类或某一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作出规定。各项立法互相配合而又各有侧重,形成比较严密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WHO/FAO于1962年成立了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专司协调各国政府间食品标准化工作,凡不符合CAC标准的食品在其成员国内得不到保护,我国是CAC的成员国。目前,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惟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的观念以及最终消费者的意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对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食品贸易的公平性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食品法典包含:食品产品标准,卫生或技术规范,农药评价,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准则,食品添加剂评价,兽药评价等。
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行业、多领域、多环节,需要以农业行业为基础建立起分工合理、制度严明、管理协调和发展配套的管理体制,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供应链、全过程管理与控制。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国都根据各自国情,在加强食品安全研究同时,建立了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美国
美国在“21世纪食品工业发展计划”中将食品安全研究放到了首位,1998年美国在食品的微生物快速检测技术研究上的专项经费是4.3亿美元。著名的食品科学专家A.E.Sloan在论述新千年食品工业的十大发展趋势时,也强调了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美国食品堪称是世界上最安全的,但由于食品工业发展的迅猛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工艺的复杂性,加上目前美国食品中依靠进口的比例也越来越大,故美国仍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包括生物致病菌、毒素、农药残留、有害金属、食品变质等。
美国建立的食品安全系统有较完备的法律及强大的企业支持,它将政府职能与各企业食品安全体系紧密结合,担任此职责的部门主要由人类与健康服务部(DHHS)、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食品安全与监测服务部(FSIS)、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部(APHIS)、环境保护机构(EPA)组成,同时海关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
美国商业部、财政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等不同程度地承担了对
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此外其它部门如疾病控制预防中心(CDC)、国家健康研究所(NIH)、农业研究服务部(ARS)、国家研究教育及服务中心、农业市场服务部、经济研究服务部、监测包装及畜牧管理局、美国法典办公室、国家水产品服务中心等部门也负有研究、教育、预防、监测、制定标准、对突发事件做出应急对策等责任。FSIS主管肉、家禽、蛋制品的安全;FDA则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对食品掺假、存在不安全因素隐患、标签有夸大宣传等现象的管理工作。在美国,若某种食物中的食品添加剂或药物残留未经FDA审查通过,则该食品不准上市销售;EPA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以避免农药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宠物的管理;APHIS主要是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由此可见,FDA、APHIS、FSIS、EPA运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食品的安全,从而保护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欧盟
努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持消费者对欧洲食品的信心,是欧盟当前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2001年,欧盟委员会发表了一份长达60页的《食品安全白皮书》,推出了一个庞大的保证安全计划,内含84项具体措施。这一计划要求有关方面保证食品生产和销售情况的透明度与安全性,要求对诸如转基因等有争议的食品贴标识,让消费者自由选择;对动物饲料的生产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以防有害饲料危害禽畜,殃及人类;还强调了加强食品研究和检验部门的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确保食品安全。与此同时,欧盟委员会还决定成立一个名为“欧洲食品权力机构”的组织,统一管理欧盟内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务,负责与消费者就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对话和建立成员国间食品卫生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网络。这一权力机构下属若干专家委员会,直接就食品安全问题对欧盟委员会提出决策性意见。
2001年,欧盟委员会提出建议对维持了25年之久的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对原17项法令进行合并、简化和协调统一,力求制定一项统一、透明的安全卫生规则。根据该建议,新的安全卫生规则适用于从农场到餐桌的所有食品以及所有的食品经营者,同时还将建立有效的执法机构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以及有效应对未来食品链中可能出现的食品危机。新政策的核心是在建立食品安全战略目标的同时,给商家以选择采取何种安全措施的自由,而不是给他们制定过多的繁文缛节。新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改进:一是引入了从农场到餐桌的概念;二是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商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这一原则加大了生产经营者的安全卫生责任,生产经营商主要依靠自我核查机制及对有害物的现代监控技术来确保食品安全卫生。有害物关键点控制(简称HACCP)体系的实施对于所有非主要食品经营者来说成为强制性义务。
日本
日本于1995年5月通过了食品卫生法的修正而重新公布了《综合卫生管理制造过程》,即在食品的制造、加工及其管理方法基础上,为防止食品卫生危害特别加强预防性措施的综合制造加工过程,工厂均积极施行HACCP管理制度。厚生省通告屠宰场、食肉加工厂等业者必须彻底实施HACCP管理制度,以防止
食品中毒案件再度发生。
加拿大
1997年3月,加拿大议会通过《食品监督署法》,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加拿大食品监督署,统一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检查、动植物和食品及其包装检疫、药残监控、加工设施检查和标签检查等。加拿大的渔业海洋部自1992年2月推行水产食品的登录制度,规定申请登录的必备条件为水产品工厂应施行以HACCP为基础的品质管理计划。关于乳、肉卫生方面,农业部依据强化食品安全计划,自1996年起推动了屠宰场、食肉制品、乳制品等的HACCP管理制度。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世界各国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根本保障,各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把加强立法、严格执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食品安全的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通过这些严厉措施,确保有关法令、标准得到严格遵守。此外,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并建立起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和召回制度。在美国,如果食品安全无法达到承诺要求,生产厂商有义务将其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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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
美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美国非常繁多,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有三个: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美国农业部和美国国家环境保护机构。如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绝不允许其上市销售。另外,美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企业,不存在无照企业或者家庭作坊式企业,因此掺假现象极少。
德国:是世界上四大食品出口国之一,同时又是食品进口大国。早在1879年,德国就制定了《食品法》,目前实行的《食品法》包罗万象,所列条款多达几十万个。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德国对食品生产和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无论是屠宰场还是食品加工厂,无论是商店还是食品在转运过程中,食品必须处在冷冻状态,不新鲜的肉绝对不允许上市出售。为了保证国家制定的《食品法》得到实施,德国设立了覆盖全国的食品检查机构。
加拿大:以法律的形式于2001年6月明文规定,所有食品必须在成分说明的标签上列出13种主要营养成分,包括脂肪、饱和脂肪、卡路里、钠、纤维、蛋白质、钙、维生素A、C和铁等,以防止有些厂商滥用所谓的“健康食品”、“绿色食品”定义,推销一些其实并不健康的食品。不论在加拿大的什么地方,只要看到屠宰场、肉类加工厂或商店内的标牌上写有“政府检验过的肉类”字样,百姓就尽管放心买,大胆吃,因为在食品卫生监控方面,检疫部门从不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