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获悉,由文化部制定的《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于本月初正式实施,为所有纳入卡拉OK经营场所的歌曲规定了技术上的标准,具备收费功能的监管系统也开始在包括四川在内的全国7省1区开展试点。
《规范》要求卡拉OK节目必须是我国境内依法进口、生产或者出版的音像制品,须为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过音像制品、已经在中国内地电视台公开播映过的歌曲,否则须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材料后,方可列入卡拉OK节目内容。在节目中不得出现“台语”“台湾语”等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