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新规,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需在撤销证书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提出。
这是为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法规出台的新规定。规定指出,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企业,在接到撤销证书通知后,应立即将GSP证书上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撤销GSP证书的企业,在接到撤销证书通知之后的10日内,可以将库存药品退回原供应企业,并做好相应记录和凭据。10日后应暂停经营,认真整改,直到重新取得证书后方可恢复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