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GSP证书被撤销后再次认证有新规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29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新规,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需在撤销证书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提出。

  这是为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法规出台的新规定。规定指出,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企业,在接到撤销证书通知后,应立即将GSP证书上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撤销GSP证书的企业,在接到撤销证书通知之后的10日内,可以将库存药品退回原供应企业,并做好相应记录和凭据。10日后应暂停经营,认真整改,直到重新取得证书后方可恢复经营。

作者:张洁 李天书 袁福国 来源:湖北日报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04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