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三款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名称和含量的,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因此对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名称和含量的产品标识,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进行标注。产品的规格包括产品的型号、小大、尺寸等;产品的等级有一等、二等,优、良、差。
本款规定的产品标识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进行标注。不同的产品其特点和使用要求不尽相同,如电线电缆,有的可以在矿井下使用,有的则不能在矿井下使用;有的奶制品含脂肪成分多些,有的含这种成分少些;对于这些产品的标识应视具体情况进行标注,有的可以仅标注规格这一项标识,有的要求标几项标识。
考虑到产品的特殊性,对本款规定的产品标识的要求,应当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标识的规定而定,如《食品通用标签标准》规定了食品类产品的标识应当标注具体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