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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保护“非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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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经自治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一致通过,新疆开始立法对其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从而结束了该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

  该《条例》着重对代表作项目、濒危代表作,以及文化生态区的保护主体和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作者:毛咏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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