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关税为主要手段的传统贸易保护政策,已渐渐失去其用武之地,取而代之的是许多国家借环保之名变相限制自由贸易而构建的一种更为隐蔽的“绿色壁垒”(通称“绿箱政策”)。所谓绿色壁垒就是指进口国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及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安全为由限制进口的措施,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技术标准,制定繁琐的检验、审批程序等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贸易障碍。复杂苛刻的“绿色标准”对许多国家,特别是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贸易构成了威胁,这对加入WTO之后的我国农业和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来说,无疑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一、绿色壁垒的基本类型及主要特征
1、基本类型 绿色壁垒的内容和类型比较广泛,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绿色技术标准。发达国家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这种貌似公平、实则是不平等的环保技术标准,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如1995年4月,发达国家通过控制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始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产品达到ISO9000系列标准体系。欧盟也启动了ISO14000的环境管理系统,要求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的处理阶段都要达到某些技术标准。
(2)绿色环境标志。它是一种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均无损害。发展中国家产品为了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才能得到“绿色通行证”,即“绿色环境标志”。这便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产品进行严格控制。例如德国的“蓝色天使”、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日本的“生态标志”、欧盟的“欧洲环保标志”等。要将产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必须在申请和审查合格并拿到“绿色通行证”以后才能进行。
(3)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指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如德国的《德国包装物废弃物处理法令》、日本的《回收条例》和《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等。
(4)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建议使用国际标准,规定成员国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与动物的健康,其中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1993年4月第24届联合国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上就讨论了176种农药在各种商品中的最高残留量、最高再残留量和指导性残留量。
(5)绿色补贴制度。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成本之内,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却因此提高。
2、绿色壁垒的特点 从其具体内容可以看出,绿色壁垒具有以下特点:
(1)名义上的合理性。它以保护世界资源和人类、动植物健康为名,实行贸易限制和制裁措施。
(2)形式上的合理性。它用公开的立法加以规定和实施,具备形式上的合理性。
(3)较强的技术性。它对产品的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理过程的鉴定都包含较多的技术性成分,并且建立在高科技基础上的检验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发展中国家难以适应。
(4)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它巧妙地回避分配不合理、歧视性等分歧,不易产生摩擦,并把贸易保护的视线转移到人类健康保护上,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5)一定的歧视性。有些国家往往根据自身与其他各国的具体贸易状况采取不同的手段使国民待遇原则受到扭曲。
(6)影响的严重性。绿色壁垒一旦生效,其效应较之关税壁垒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这种措施容易从一个国家扩散到多个国家,产生连锁反应。
(7)争议性大。由于涉及面广,标准又不统一,隐蔽性与合法性相互交织,往往容易产生分歧,难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