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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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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昨天下午召开的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第四次提交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下简称《条例》)再次成为焦点,《条例(修改三稿)》中多达几十处的明显修改,足以证明有望在本次常委会上获得通过的《条例》,倾注着省人大法委、省人大财经委及省药监、农业、卫生、技监、工商等有关专家的心血。

 条例草案分六章,共七十六条。修改三稿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内容,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职责,并向社会公布。条例同时规定,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负责。而面向“什么都敢吃”的老广,条例规定,消费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不购买、不食用有害健康的食品。

作者:严俊伟 来源:中国食品科技网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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