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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按照合同为消费者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如何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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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消费者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如何标注?

  答:生产者在为消费者提供特定产品,且这种产品不被直接用于销售目的时,生产者可以根据与消费者订立的有关合同要求标注相应的产品标识,或者免除、部分免除标注产品标识。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社会劳动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生产的比重越来越多。组成产品的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越来越多地分解到各专业化企业生产、加工。这些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虽然也属于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但它们多被消费者采购后,用于加工、组装,而不直接用于销售。要求这些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等产品标明详细的产品标识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比如某消费者需要订购一批螺钉组装机床,向某螺钉厂订货,就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提出相应的质量、规格、等级要求,而具体产品的标识,如厂名、厂址、合格证等,可以免除标注。

  销售者销售产品的标识义务有什么规定?

  答: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了销售者的产品标识义务。销售者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验明产品标识,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相应要求。

  关于销售者对销售的产品保证具有合法的产品标识的义务,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也适用于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进口产品。按照国际上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进口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的法律规定,这是国际惯例。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关于销售的产品的标识的规定要求,既适用于国产产品,也适用于进口产品。对于产品进出口公司以及直接向外商定货的进口商,应当在订立进口贸易合同时,注明产品标识的要求,特别是有关中文产品名称、中文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要求。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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