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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享有向经营者索证索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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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民生、构建和谐是胡锦涛总书记十七大报告中的重要精神之一,而食品安全则是“民生”中的头等大事,也是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明确要求销售者应向供货商索要相关产品报告及单证。在当前全国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相关部门对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情况也进行了重点加强和整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作为市场主体的消费者,只有全面了解自身权益,自觉主动维权,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惩治不法经营者,净化市场,促进市场良性发展。自觉养成向经营者索证索票的习惯就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有效手段,也是作为“上帝”应当享有的权利。

  所谓索证索票制度,就是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当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产品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消费者作为产品的最终使用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产品的相关证明,并且应该自觉养成向经营者索证索票的良好消费习惯。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求偿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以及监督权等。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多年接受消费者投诉和开展产品检测工作发现,长期以来困扰我国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为:农药、化肥和动植物激素对食品的污染;转基因食品进入百姓生活;微生物污染导致食物中毒;食品中搀杂使假;散装食品经营状况混乱、质量问题严重;食品缺斤少两;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与实际不符;餐饮业作业条件差,食品卫生状况令人担忧等。这些长期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损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对于这些由食品安全引发的消费者权益损害,消费者却面临着索赔难的困境,在与经营者交涉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过程中索证难及自身索证意识差,这一原因直接导致了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举证困难,让经营者逃避了责任。

  索证索票制度的建立无论对于消费者、经营者还是全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消费者,有利于其合法权益尤其是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顺利实现。对于经营者,有利于其通过建立索证索票等内部管理制度,发挥自身潜力,强化自律意识,主动对供货商产品进行检查和验收,通过索证索票确保上市商品的来源清楚、渠道合法、商品真实合格。另外,索证索票制度的建立还有利于引起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在全社会倡导诚信经营的理念,促进食品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维护消费者在食品消费领域的各项权益。

  目前,作为“上帝”的消费者,对自己本应享有的权利有些漠然,索证索票意识淡薄。针对这种状况,建议:第一,作为消费者本身,要注意培养成熟的消费心态,培育理性的消费行为,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注意运用自身知识储备,自觉、主动维权。第二,广泛开展有关索票索证的消费者权益教育,运用各种媒体、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提高消费者对维护自身权益的参与重视程度。第三,大力发挥各种消费者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积极影响政府决策,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并教育、引导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四,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定期发布权威的消费警示,引导消费者到索证索票制度执行好的经营单位购物。
作者:李娜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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