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关于TBT协定的若干说明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GATT-TBT)是GATT主要对缔约国标准化工作的规定,因此各国也称其为标准守则(Standard Code),它是关贸总协定9个副协定之一,也是WTO希望我国恢复席位时需要优先签署的两个主要副协议之一。

  关贸总协定(GATT)自1947年开始以来,经过多轮(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当降至一定水平时,由关税和配额许可证等有效手段形成的贸易障碍和壁垒已逐渐开始让步于由国家间对商(产)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客观存在的差异而形成的无形贸易障碍和壁垒,这种壁垒称之谓贸易技术壁垒。由于美国的提议,GATT在1970年正式成立制定标准和合格评定工作组,1975年-1979年由GATT主持,在东京回合中开始进行艰苦的谈判,于1979年正式签署了《关贸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定》(GATT-TBT),1980年1月1日生效,在乌拉圭回合中又于1991年重新修订,1994年于马拉咯什正式签署生效。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分为正文和附则两大部份,正文包括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情报和援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款等六个方面的规定,共十五条。三个附件分别是附件Ⅰ本协议术语及其定义,附件Ⅱ技术专家组,附件Ⅲ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为了实现上述原则,TBT协议在技术法规、标准的划分和界定,法规,标准的统一,信息的交流和公开以及约束机制等方面较之东京回合的TBT协议有了重要改善和变动,更加有利与上述原则的实现,使之具备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TBT协议的宗旨:
  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推动国际贸易作出重大贡献,为此,鼓励制定此类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是希望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包装、标志、标签等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保护其出口产品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骗行为,但不能用这些措施作为对情况相同的国家进行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认识到国际标准化有利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及帮助其制定采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克服困难。

  ◆TBT协议的基本原则,大致可归纳如下:
  一是无论技术法规、标准,还是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相应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为基础;它们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均不应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二是在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情况下,允许各成员方实施与上述国际标准、导则或建议不尽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必须提前一个适当的时期,按一般情况及紧急情况下的两种通报程序,予以事先通报;应允许其他成员方对此提出书面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三是实现各国认证制度相互认可的前提,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导则或建议作为其制定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此外还应就确认各出口成员方有关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以便确信其合格评定结构是否持续可靠,以及接纳出口成员方指定机构所作合格评定结果的限度进行事先磋商。四是在市场准入方面,TBT要求实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五是就贸易争端进行磋商和仲裁方面,TBT要求遵照执行此次乌拉圭回合达成的统一规则和程序——“关于争端处理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六是为了回答其他成员方的合理询问和提供有关文件资料,TBT要求每一成员方确保设立一个查询处。

  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界定

  协议对“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概念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的定。合格评定涵盖了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证三方面。 其中合格评定程序还是首次引入的概念,明晰地界定使得实施协议所涉及的主体对象非常地清晰、完整和便于操作。技术法规的定义是:规定产品特性或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并强制执行的文件;当它们用于产品工艺进程或生产方法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标准则是指由公认的机构核准,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非强制性实施的文件,它为产品或有关的工艺过程的生产方法提供准则、指南或特性。当它们用于某种产品、工艺过程或生产方法时,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仅仅涉及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任何用于直接或间接确定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合格评定程序尤其包括抽样程序、测试和检验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核准以及它们的组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别在与自愿性和强制性,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明确了技术法规和标准不同的内涵基础上,协议针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订、采用和实施分别拟定了相应的条款。这种区分的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减轻技术法规对国际贸易的阻碍,相比标准,技术法规的强制性法律约束力更有可能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阻碍。因此,TBT协议在对技术法规的制订,采纳和实施的有关规定上力求体现这一则。1、严格限制使用范围,目标仅限于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人类健康,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或保护环境的范围,除此之外,不应包括更为苛刻的要求;2、提倡采用贸易限制程度较低的方式来处理相关事项(TBT协议第2条(3)),如果导致采用有关技术法规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存在,或者如果情况或目标发生变化后,能采用更少的贸易限制的方式时,则这些技术法规应予取消。3、统一性原则。(TBT协议第2条(4)):在需要制订技术法规,同时国际有关的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完成时,各成员方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有关部份,来作为制定其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由于诸如基本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对实现其合理的目标来说,这些国际标准或有关部份显得无效或不适当。

  对于标准的制订,采用和实施,协议要求应由成员方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关于标准的制订、采用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附件3)、标准的制定、通过和执行的原则也必须满足合理性、统一性,其中包括按产品的性能要求来阐述标准的要求以不给国际贸易带来阻碍。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系上,《协议》指出,在需要制订技术法规并且有关的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制订工作即将完成时,各成员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有关部份,作为制订技术法规的基础。为尽可能统一技术法规,在相应的国际化机构就各成员已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技术法规所涉及的产品制订国际标准时,各成员方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

  “合格评定程序”是此次协议首次引入的新概念。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在于积极极推动各成员认证制度的相互认可。事实上,某些国家为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就在合格评定程序上大做文章,比如收取高昂费用、制订繁琐程序。协议中有关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全面地涉及了合格评定程序的条件、次序、处理时间、资料要求、费用收取、变更通知、相互统一等方面,为了相互承认由各自合格评定程序所确定的结果,协议规定必须通过事先磋商明确出口成员方的有关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各成员方无论是制订、采纳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还是确认合格评定机构是否具有充分持久的技术管辖权,都应以国际标准化机构颁布的有关指南或建议为基础,如果已有国际合格评定程序或区域合格评定程序,成员方应与之一致。

  对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协议有关规定的根本性目的在于以区别对待的条款、统一性的标准以达到不给国际贸易设置障碍的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协议在信息的交流,约束机制以及组织机构方面作出了更具体地规定。

  信息的公开与交流

  信息的公开与交流是世贸组织的主要目标之一,它要求各成员方对外公开贸易上的政策措施和规则,以保证竞争的公平。在协议里对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也不例外。协议中技术法规和标准部份第九条指出若不存在有关的国际标准,或拟议中的技术法规的技术内容与有关的国际标准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实质性的不同,并且该技术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方的贸易活动具有重大影响时,
  ①各成员方应适当提前一个阶段,在出版物上刊登有关他们拟提出的特定技术法规的通知,使其他成员方的有关各方熟悉这些技术法规;
  ②通过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就有关技术法规所涉及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方并一并告知其拟议中的技术法规的简要内容和基本理由,应适当提前一个阶段发出此类通知,以便有时间进行修改和考虑有关意见;
  ③在接到请求时,向其他成员方提供拟议中的技术法规的细节或副本,并且如可能,应阐明其中有关与国际标准本质上不尽一致的地方。
  ④一视同仁地给予其他缔约方一段合理的时间,以便于他们有时间提交书面意见。

  在接到请求时,应讨论这些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只有在一成员方发生危及其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或者在遇到此类威胁时,它可在认为必要时,省略上述的有关步骤,但是在采用某技术法规时也应该做到:及时通过秘书处将特定的技术法规,它所涉及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方,同时简要说明该技术法规的目的和基本理由,包括紧急情况的性质;一经请求,向其他成员方提供该技术法规及副本等。

  在标准的制订、采纳与实施方面,在附录三:《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守则》中一般规定,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每6个月一次出版一个工作大纲,它包括其名称,地址。如有可能,应在有关标准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性出版物上公布已有该工作大纲的通告,在采纳一标准前,该标准化机构至少应提供60天的期限,以便于各成员方的有关当事方对该标准草案发表意见,只有在前述紧急情况下,这一期限才可予以缩短,对于合格评定程序来讲,协议对信息公开和交流也在第五条,第7条和第8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在组织机构中,协议第十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确保设立一个查询处,能回答其他成员方和它们的有关当事方所提出的一切合理询问。

  组织保证与制度约束为了进一步提高协议的可操作性,协议还在制度上进行了新的设置并从组织机构上给予了一定保证,这反映在附录三《关于标准的制订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守则》以及协议第十四条“磋商和争端解决”部分。

  协议明确要求各成员方应保证其中央政府的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这个《良好行为守则》,同时采取它们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确保在其领土上的地方政府或非政府的标准化机构以及境内一个或多个机构为其成员的区域性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该《良好行为守则》。而不得采取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或鼓励这些标准化机构违反《良好行为守则》的措施。同时明确要求“成员方标准化机构遵守《良好行为守则》各项规定的义务,应予适用,并不考虑标准化机构是否接受该《良好行为守则》。”它表明各成员方遵守《良好行为守则》的义务,并不以标准化标准化机构是否接受该《良好行为守则》为其前提条件。这对世界各国相当部份的标准化机构通常为非政府机构这一现状具有重要意义,即不论该国的标准化机构是否已经接受《良好行为守则》,但成员方政府都应履行与之相应的义务;其次,协议要求“有关成员方通过秘书处及时通报上述标准化机构承认或撤销承认《良好行为守则》的情况,其中包括由此而将受到影响的产品名称”;再则,它又要求“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对接受《良好行为守则》的标准化机构就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审议。

  在组织机构方面,为了加强世贸组织自身的制约机制,从而按“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贸易技术壁垒所引发的贸易争端,应在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主持下,按该回合通过的争端解决谅解协议“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及程序的谅解书”开展工作,这一协议所确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滚动式的争端解决程序,其中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争端是首要的方法,协商未果,可自愿选择翰旋、调停、调解或仲裁程序。如果这些方法仍不能解决有关争端,只要当事人一方请求,有关争端就应提交给专家组。专家组报告一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即成为该机构的建议或裁决,果争端一方对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及专家组的法律解释存在疑虑,则可提交上诉机构,上诉机构的报告不论是维持还是修改或推翻该报告,一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各争端当事国应无条件通过。如果有关当事国未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使有关措施符合有关协定的规定和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定,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授权申请国采取中止或减让其他义务的措施。

  与东京回合相比出现了一个值得引起重视的新提法:即“在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没有按照第三、第四、第七、第八和第九条的要求作出令人满意的结果,并且它的贸易利益受到严重影响情况下,则可援引上述所列的争端解决条款。在这方面,对在争端中的非中央政府机构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将把该机构视为一个成员方一样对待”(第十四条第4款)。这在于强调各级机构都要对由其自身行为引发争所造成的后果负责,而且即使由非中央政府机构所造成的后果,亦一律要提高到中央政府机构这个层次上来对待。

  其次,TBT协议对因贸易技术壁垒所引发的贸易争端应由谁主持,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磋商和解决作了修订,按照新规定,今后将不再由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主持,按TBT以往自身的程序进行磋商和解决争端,而应在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DSB)主持下,按乌拉圭回合通过的争端解决谅解协议(这也是TBT第十四条“磋商和争端解决”能够得以大大简化的原因)开展工作。应该强调指出的是,新《守则》就上述内容所作的修订,其目的完全是为了加强GATT自身的制约机制。以期由TBT作出的各项规定为成员各方所严格遵守。

  TBT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待遇

  TBT协议体现了照顾发展中国家在体制安排方面,资金和贸易方面的特殊需要,对协议中发展中国家成员给予差别待遇和更优惠的待遇。承认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有关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评估程序方面可能会遇到特殊困难,是《协议》签署的一个基础。对发展中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关于发达成员国与发展中成员国之间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TBT协议在序言部份就强调了对发展中成员国优惠待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TBT协议的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协议要求各成员在接到其他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请求时,应就其技术法规的制订,设立国家标准化机构和参加国际标准机构,设立是否符合该成员境内所用标准的评定机构, 这些国家的生产者希望有机会利用其境内的政府或非政府机构所实施的合格评定体系而经采取的步骤等提出建议,并给予技术援助。《协议》提出发达国家应牢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制订和实施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合格评定程序时所遇到的特殊困难,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按照它们特殊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情况采用某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程序,以便保持与它们的发展需要相一致的当地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各成员国还应认识到,发展中成员国在拟订和适用技术规章,标准和合格评定领域面临特殊困难,包括组织体制和基础结构方面的困难,进而发展中成员国的特殊发展和贸易需要及其技术发展状况可能会妨碍它们充分履行其依照协议的各项义务。因此,各成员国应充分考虑这一事实。同时,为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国能够遵守本协议,经发展中国家请求,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可以给予这些成员国所承担的协议义务的整体或部分免除,但必须有具体的期限,另外为了保证各成员国对义务的履行,“协议”还规定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应定期审议“协议”所规定的在国内和国际上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协议》还要求各成员应尽可能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国际标准化机构在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请求时,审议就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有特殊利益的产品制订国际标准的可能性,并尽可能的制订这些标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特殊需要,各成员应确保其制订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由于认识到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国际社会积极地开展了削弱技术壁垒负面影响的工作,一方面大力地推动国际标准化运动,另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来抑制个别国家任意设置技术壁垒的行为。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则是国际社会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最新和最重要的成果。《协议》良好地体现了促进贸易自由化,实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照顾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需要这样一些原则,尽管依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是《协议》的可操作性大为增强,将有力地减轻技术壁垒对贸易的阻碍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旨在消除贸易技术壁垒有关协议的实际执状况分析虽然世贸组织制定了有关规定,但并没有建立一套可用来消除技术壁垒的强有力的机制和措施,也没有制定一套可行的能成功使用好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技术壁垒实际上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并成为了诱发国际贸易争端的动因之一。另外世贸组织虽然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但该机制只是一种集各种政治方法、法律方法和准法律方法的综合性争端解决运作,远没达到有效解决争端的要求,因世贸组织的裁决只是要求,若一国不愿修改其法律、法规来贯彻裁决,那么该国的贸易伙伴就可依法在其它领域对该国采取报复措施而已。事实上,即使在已有协议的有关条款中就已经隐藏了许多条款规定的局限性,如在“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中,虽然规定各缔约方采取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只能以保护人类、牲畜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为由;且不可对其他缔约方构成贸易歧视;并鼓励各方采用国际标准和准则,而且只要在科学上证明是合理的,也允许采用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又比如,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尽管规定各缔约方对服务贸易的开展不得采用或实施限制性的措施,但又规定:“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持公共秩序的需要”,和“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需要”可以例外,意即允许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同样,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在根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生效后对协议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包括条款的透明性)的第三年审议中也指出:虽然没有对上述协议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调整的必要,但是该协议在实施和执行协议中确实存在一些困难或问题,如根据“协议”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本协议对有关成员方生效后立即将现有的或为确保本协议的实施和管理而采用的措施通知该委员会”,但实际上只有1/3的成员方履行了此项义务;至1995年底,世界上600多个标准机构中只有26个成员方的28个标准化机构通告接受“协议”附件三:《关于标准制定、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守则》,到1997年7月,接受上述守则的标准化机构也才达到63个,仅分别来自46个成员方,这对于拥有如此众多成员的世贸组织来说,显然不尽人意,至于《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所强化了的通报义务,实际中也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各国在对各协议中的“例外条款”的运用似乎有着永恒的动机、热情非常高,如世贸组织前身GATT 第20条中的“为保障居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环保例外措施条款,就被一些国家广泛采取,并进而引发了许多贸易争端。世贸组织成立后,其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第一个案件就是发生在美国与巴西、委内瑞拉之间的涉及环境问题的关于进口汽油标准的争执。在秘书处于1995年所收到的有关技术法规、标准的通告中,大约45%的文件都是各国根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所允许的为实现保护人类健康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保护环境”等合法目标而制定的苛刻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由此可见,尽管世贸组织目前已为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作出了许多努力,并制定了许多包含有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协议或协定,但就实际运作状况而言,并不理想,换言之现实中相当多的成员国并没真正实现其各自作出的承诺,或者遵守有关的规则。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和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加剧,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已变得更加复杂,如欧盟现推行欧洲标准,对内促进了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对外则建起新的贸易保护障碍。而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承诺的博奕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因如果争端是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后果经常是发展中国家的受害程度更大,西方发达大国的受损微乎其微,因此,世贸组织要消除贸易技术壁垒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当今世界经济区域化和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的挑战。因此,世贸组织还应探求与其他国际机构的协作,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作等,以尽量避免已有国际标准过时,或者大量新产品没有国际标准约束的局面。同时,这些年全球绿色消费的兴起,也要求世贸组织与国际环保组织并肩努力,协调发展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从而共同达到既消除贸易技术壁垒,又推动世界经济走向可持续发展的健康之路。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11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