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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与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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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同原产地规则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强调客观表明产品的产地来源,但二者的区别是十分显著的。

  首先,两者含义不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强调的是在特定的地理条件下,经过特殊加工工艺,其产品质量和信誉本质上取决于地理特征的产品。它具有特指性、惟一性。而原产地规则中的产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与货物的生产地有关的某单一产品的经济国籍。主要是为了表明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来源,即商品的生产地、制造或产生实质改变的加工地,以确定商品的国籍,它与地理条件没有必然联系。这里的原产地,准确地说是指原产国。

  其次,判断的标准不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是以产品的地理、人文特征为基准,并经过专门法律制度和程序认可命名。而原产地规则中的原产地判别标准有两大类:一类是完全原产产品标准,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生长、开采、收获或完全利用该国(或地区)出产的原材料,在这个国家生产制造的产品。另一类是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使用进口的原料在出口国内制造加工的货物,并由于在该出口国内的制造和加工程序,改变了它们原有的特征并达到了实质性改变。在国际协定依据方面,原产地规则主要依据 WTO货物贸易规则项下的《原产地规则协议》,而地理标志主要依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第三,两者的作用不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生产者、消费者的权益,通过特殊制度安排保证产品质量信誉并防止假冒,从而保护具有民族文化遗产属性的精品,提高其无形资产价值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而原产地规则的主要作用,是作为对外贸易的一种手段,通过确定原产国,实施进出口贸易管制和配额管理,确定关税优惠待遇。1958年,GATT第十二届会议对原产地标记表示方式做了统一规定,即大家熟知的“Made in ”,原产地名称可用众所周知的缩写字母,如USA、UK等。
作者:杨蕾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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