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集中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本次专项整治将对95%以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督促整改或取缔不合格生产企业;对重点城市美容美发店、药店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批发市场的监督覆盖率达到85%以上。
通知要求,对已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
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和投料记录等,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情况。如是否使用了《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禁用物质;是否未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和限制使用要求(包括适用范围、限制使用浓度、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的标识和其他限制和要求)使用限用物质、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着色剂。
通知提出,化妆品经营环节每省份要确定至少3个城市(其中1个为省会城市,直辖市确定3个区县),对重点化妆品经营单位(美容美发店、药店、化妆品批发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检查以上场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及卫生许可证明编号标识情况;美容美发店是否存在无证自制化妆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