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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误区及其出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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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众所瞩目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同样也潜伏在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案件中。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其裁判文书是公开的,可以从互联网上查阅,并从中获知相关法院在个案中认定或者不认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较详细的事实判断和法律分析,透明度较高,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媒体的监督。而现在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案件的透明度相对较低,其认定过程及其认定结果的具体分析一般是不公开的,最后公开的仅仅是行政认定的结果,故社会的关注和媒体的监督一般较难全面接触或者深度切入。鉴于迄今我国驰名商标80%都由行政认定而来,近年来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也占同期总量的三分之二左右,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譬如,申请人不择手段,虚构案情、虚构证据,恶意串通,制造假案来申请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情况也同样客观存在。去年,《法制日报》曾报道过温州市民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县国税局、地税局出具高达7亿元销售额虚假证明,以帮助该县某集团公司的相关商标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获得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目前对驰名商标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之可靠性与诚信度的期望值不能太高的背景下,面对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所提交的大量证据及其数据材料,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一样面临着去伪存真和去粗存精的艰巨任务,一样存在着可能的结果和风险。所以,当前舆论更多关注以及批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状况,并不一定意味着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优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说在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中同样存在。如果将迄今行政认定的1000多件驰名商标一一列出,很可能发现“驰名商标不驰名”的情况在其中也同样存在。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法律规范已经回归了“个案认定,个案适用”的合理模式,却依然沿袭着“批量公布,集中宣传”的原有做法。例如,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批量公布,集中宣传”了2007年内已经行政认定的197件驰名商标。虽然这197件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都是商标局在处理商标异议案件、商标管理案件中和商评委在处理商标争议案件中,对个案案情之相关事实的具体认定,其属于个案认定从而仅仅适用于个案。也正是因为“一案一认定,认定一案用,他案作参考”,所以只需要在国家商标主管机构存档备查和及时通知当事人以供他案举证备用即可,似乎没有必要大张旗鼓地广为宣传。即使为了促进商标意识和弘扬品牌理念,需要进行一些宣传,也应该在宣传中讲清楚这仅仅是“个案认定、个案适用”,不是“全国通用,长期有效”,不能以此作为进行“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广告宣传的依据。但是,由于在实践中还是采取了这种“批量公布,集中宣传”的做法,这样就自然而然地引发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依然“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长期有效”的客观宣传效果,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社会的误导。不用说很可能误导媒体,误导一般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社会公众,就是在相关的商标和知识产权工作者中,也可能因此产生根本性的误解,上述某省工商局长在该省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就是一个明证。

  无论是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还是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当前都面临着认定被严重异化的整体严峻形势。当前形势下,我们应该探求如何有效遏止驰名商标认定之急骤膨胀的恶性社会需求,减少不必要却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如何加强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或者行政认定个案中的标准纠偏和程序规整;如何遏制驰名商标认定后的广告异化和不当宣传;如何为我国当前非理性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总量及其发展趋势“减肥”和“瘦身”,如何为我国驰名商标的准确认定及其合理使用“归位”和“正名”。(未完待续)

作者:陶鑫良 来源:国知网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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