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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误区及其出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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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面临着同样的形势与任务

  现在社会上流传着“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远不如行政认定”和“行政认定的才是长期有效的‘中国驰名商标’”的误读或者偏见。笔者认同这样的观点:只存在针对个案的驰名商标认定,不存在长期普适的“中国驰名商标”;我国当前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面临着同样的形势与任务。

  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业内人士已经议论纷纷。事实表明,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若干个案中,出现了一些令人费解的现象。例如今年7月23日某市中院作出了再审民事裁定,撤销了该院去年8月5日原审对广东汕头某公司“康王KANGWANG”、“康王KANWAN”及“KANWAN”三件驰名商标认定的生效判决。该案是我国首例撤销司法认定之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在今年6月5日该案再审法庭上,“暴露出来的假案情、假被告到假代理人等种种造假内幕耸人听闻。假被告是指‘被告’李朝芳在前对该案一无所知,也从来没有收到过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判决书;假代理人是指原告李朝芳代理人孙中民的身份也系伪造;假案情是指原告方以李朝芳名义在2006年5月29日故意注册‘中国康王’和WWW.KANWANG.COM.CN域名,然后恶意诉讼。”

  另据统计,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一审诉讼案件,比较多的是域名抢注纠纷案件,被告多为个人或者小公司,一审判决认定了驰名商标后被告一般不上诉而一审终局。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一部分案件中,企业要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有助解决已经发生的案件本身之争议,往往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利用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相对于行政认定速度较快、选择性较大(可在全国数以百计的法院之间通过管辖运作进行选择与争取)等特点,千方百计追求获得一纸含有针对个案认定了驰名商标的判决书,然后迅速将原本属于“一案一认定,认定一案用,他案作参考”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结果,迅速异化和膨胀成企业的“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长期有效”的不正当广告资源,以期不正当地攫取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经常是这边刚刚拿到个案认定驰名商标的判决书,那边就在平面媒体与网络媒体上铺天盖地、狂轰滥炸式地开始进行自己是“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为此甚至不择手段,虚构案情、虚构证据,恶意串通,制造假案。所以,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如何有效“防止当事人滥用驰名商标权和遏制驰名商标制度的异化”,已经成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面对的复杂形势与艰巨任务。

  也许正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复杂形势,再加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个案中出现的不正常情况,因此产生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不如行政认定”的社会舆论。例如2007年3月17日《新文化报》的《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能“请赏”》报道中,发表了某省工商局长的观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时,虽然也能认定驰名商标,但和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一样,这样的驰名商标不能称为‘中国驰名商标’。省工商局负责人昨日在省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座谈会上说。………据了解,驰名商标应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被认定后,可以冠以‘中国驰名商标’,………省工商局负责人表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能和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一样统称为中国驰名商标,只能称为‘驰名商标’。一些企业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就冠以‘中国驰名商标’,甚至向政府要奖励,这样的行为要严厉制止。”

  笔者认为,这位工商局长的观点是对我国现行驰名商标法律规范的误解或者曲解,也是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现状的误读或者扭曲。这是因为:第一,在我国,只存在着统一的“个案认定,个案适用”的驰名商标认定现行法律规范,不存在“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概念。第二,认定驰名商标仅仅是依法对特定的注册商标或者非注册商标在具体案情、空间与时间之结合点上之相关事实的暂态认定和个案认定,因此没有长期效应和普适效应。第三,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都由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两者并无高下之分,两者认定的驰名商标也没有高低之别。第四,无论是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还是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政府都不应给予高额奖励。第五,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行政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同样存在。

作者:陶鑫良 来源:国知网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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