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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又立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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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20日,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的通知。为适应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和发展要求,健全和完善部级质检机构管理制度,提高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农业部对1991年制定的《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于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1991年的农(质)字第7号文件、1992年的农(质监)字第40号文件、1993年的农(质监)字第43号文件、1995年的农(质监)字第21号文件及1996年的农业部农科发[1996]15号文件。

  与1991年颁布的管理办法和评审规范相比,新的管理办法与评审规范从整体框架结构到局部条款内容都做出了适时的更新、调整和补充。

  在框架结构方面,增加了“申报和立项”并将其列为第三章;原有“第三章审查认可”依次顺延,变成“机构审查认可”;原有“管理”章节,增加了“监督”,加大管理力度。总体框架的调整与补充主要基于“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变更为“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作为独立机构形式存在,保持其社会公益性不变前提下,将“非营利技术服务事业单位”变更为“技术机构”,拥有规划立项、审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的权利和职责。在部级质检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的基础上,农业部作为原授权主体,转变角色采取了机构审查认可方式。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给予指导和统一组织,一改以前的“统一规划、领导”,使权责分工更为明确,调动了各地部级质检机构的主动性,农业部及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的监管力度得到了有效的加大,从宏观上强化了部级质检机构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的规范化管理。

  从局部条款内容方面看,此次新的修改和完善,具备了以下特点:

  依据措施更加明晰。在管理方法总论章节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提出作为方法制定依据。增加了对部级质检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服务宗旨及行业规范、道德操守方面的约束性条款,成为贯穿始终的一条红线。在任务与职责章节中,由以前农业部指定项目的质量检验检测,直接以“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和转基因生物)”的定义来取代。通过严格的定义来界定部级质检机构的检验检测范围。取消“承担农业系统企业定级、升级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分等分级的检验”,导入“风险评估等”研究的工作职责。

  权责分工更加细致。在申报与立项章节中,自筹建单位编制部级质监机构筹备可行性报告、提出申请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直至报送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有关司(局)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反馈。实施两级监管,层层审核分析,严格从数量到质量上对筹建计划进行把控。从环节上规范审核,实现“严立项,立好项”的目的。

  程序应用更加严谨。新的管理办法与评审规范中,不仅把可行性报告、申请材料和复审、扩项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加以罗列。同时,机构审查认可现场评审环节中,增加《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与《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形成双重标准审核,更为有效地保证了在审核过程中的“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强调提出了现场操作考核项目的代表性,应覆盖部级质检机构申请项目的范围。点面结合,通过对关键点、重点项目的考核能全面地反映出申请单位的整体硬件状况及工作人员的全面素质。

  反馈时间更加准确。新的管理办法与评审规范在时间的界定上有了更加准确的参考标准。如:单位编制部级质检机构在上级下达筹建计划起,筹建时间不超过2年。材料受理后6个月内,由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业务司局组织现场评审。基本通过者需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完成后将结果及时报评审组长确认等。同时,也对原有的时间作出了调整改动。如:机构审查认可证书的有效期由5年变更为3年。期满提出复审或扩项申请的时限由提前3个月变更为6个月。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自接收申请单位材料起由15个工作日变更为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激励奖惩更加多元。取消部质量标准司和业务司拨给部级检测中心的补助经费。由农业部定期组织能力验证,部级质检机构必须参加。并鼓励部级质检机构参加国家或国际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对完成任务好、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成绩突出的部级质检机构给予表彰,并优先安排任务。

  此次关于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及评审规范的修订,实现了“自主经营、规范环节、统筹管理”相结合。坚持政府导向,扶持特色项目,严把市场监管,有效杜绝了部门间权责不清导致的互相扯皮,弥补了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有效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得到了全面的强化和提升,切实保障了农产品生产者及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作者:佚名 来源:农民日报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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