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在标准和技术法规上的技术壁垒
◆技术标准、法规为发达国家广泛用来设置技术壁垒的具体体现
经过分析研究发现,在国际贸易中用来设置技术壁垒最为广泛的是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主要是因为凭借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很容易达到使所实施的技术壁垒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提法上的巧妙性,形式上的合法性,手段上的隐蔽性,从而使得出口国望之兴叹,技术标准、法规繁多,让出口国防不胜防。
具体体现在:1.为了阻碍外国产品的进口,保护本国市场,许多国家制定了繁多严格的标准、法规,甚至用法律明确规定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进口国标准。目前,欧共体拥有的技术标准就有10多万个,德国的工业标准约有1.5万种,据日本1994年3月调查的结果其就有8184个工业标准和397个农产品标准。美国是目前公认的法制、法规比较健全的国家,其技术标准和法规之多就不必多说了。
2.技术标准要求严格,让发展中国家很难达到。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技术优势,制定出非常严格苛刻的标准,有的标准甚至让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如西欧有些国家规定,面条内的鸡蛋含量要在13.5%以上,食盐含量不能超过1%,不准加颜色等。欧共体的OKO一生态纺织品标准100中对服装和纺织品中的某些物质的含量要求高达PPb级,如对苯乙烯的要求是不超过5PPb,乙烯环乙烷不超过2PPb,这无疑给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出口贸易造成很大的难度,一方面由于技术有限,很难控制到PPb级,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实验条件有限,而无法检测出PPb级的物质。如果让发达国家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相当昂贵,成本增高,从而起到了技术壁垒的作用。
3.有些标准经过精心设计和研究,可以专门用来对某些国家的产品形成技术壁垒。如法国为了阻止英国糖果的进口而规定禁止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进口,而英国的糖果普遍采用红霉素染色剂制造的;法国禁止含有葡萄糖的果汁进口,这一规定的意图就在于抵制美国货物,因为美国出口的果汁普遍含有葡萄糖这一添加剂。又如原西德曾制定过一部法律,规定禁止进口车门从前往后开的汽车,当时意大利生产的菲亚特500型的汽车正是这种形式,结果使其完全丧失了德国的市场。
4.利用各国的标准的不一致性,灵活机动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如法国规定纯毛的服装含毛率只需达到85%以上,就可以算作纯毛服装了,而比利时规定的纯毛含毛率必须达到97%,联邦德国则要求更高,只有当纯毛的含毛率达到99%时,才能成为纯毛的服装,这样对于德国来说,它出口时就选择对方的标准,而防止纯毛服装的进口时就选择自己的标准,而使得法国的羊毛制品在德国和比利时就难以销售。
5.技术标准、法规不仅在条文上可以限制外国产品的销售,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可以对外国产品的销售设置重重障碍。如英、日汽车技术标准的实施,英国方面规定,日本销往英国的小汽车可由英国派人到日本进行检验,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英国技术安全的,可在日本检修或更换零件,这种做法比较方便,但日本方面规定,英国销往日本的小汽车运到日本后,必须由日本人进行检验,如不符合规定,英国则须雇日本雇员进行检修。这种作法费时费工,加上日本有关技术标准公布迟缓,客观上较大地妨碍了英国小汽车进入日本市场。
此外,一些国家还利用商品的包装和标签标准、法规给进口商品增加技术和费用负担,设置技术壁垒。如德国和法国禁止进口外形尺寸与本国不同的食品罐头;美国和新西兰禁止利用干草、稻草、谷糠等作为包装或填充材料,在某些情况下,这类包装材料只有在提供了消毒证明后才允许使用;又如,有一年,澳大利亚准备从我国南京某化工厂进口白油,澳方对产品质量表示满意,但因我国包装规格高为900cm,与他们的包装规格高为914cm不符,不便于流通周转,这样,包装规格便成了贸易的壁垒,使100吨白油的出口未能成交。
总之,利用技术标准、法规而设置技术壁垒的方法很多,而且形成各异,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美国的技术标准、法规的技术壁垒状况
美国一方面表面上极力倡导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为维护自身利益,在技术标准、法规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保护主义色彩。如美国利用安全、卫生检疫及各种包装、标签规定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检查。美国在要求进口商品满足ISO9000系列标准之外,附加了许多进口商品制定的条例,例如关于药品方面,FDA(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制订了相应的法规,该法规对各种药物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试验的方法等都逐一进行了规定,就连非处方销售的药品和器械上的警告词句都做了具体规定。
美国对进口商品的要求,专门制定了各种法律条例,据了解,由于各种原因,每月被FDA扣留的各国进口商品平均高达3500批左右,如1989年,FDA因发现中国蘑菇罐头中存在葡萄球菌肠毒素污染而自动扣留了中国的蘑菇罐头。与FDA有关的法律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婴儿药法》、《茶叶进口法》、《婴儿食品法》等。对进口食品的管理,除了市场抽样外,主要在口岸检验,不合要求的将被扣留,然后以改进、退回或销毁等方式处理。我国从1987年以来,每年被美国海关扣留的食品批次中,25%左右是由于标签不符合“美国食品标签法”的规定,另有约8%的批次是因使用了未经FDA认可的添加剂。
此外,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商业部、能源效率标准局等都各自颁布法规包括《联邦危险品法》、《家庭冷藏法》等。对电子产品的进口限制规定主要有《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对植物检疫最重要的联邦法律有《植物检疫法》、《联邦植物虫害法》、《动物福利法》。
有些条例是专门针对进口国家或商品而制定的,例如,制定等级、尺寸、质量和成熟度与进口国农业产品不同的标准。例如,美国为了阻止墨西哥的土豆输入美国,美国对土豆的标准规定有成熟性个头大小等指标,这就给墨西哥种植的土豆销往美国造成了困难,因为要销往美国不能太熟就得收获,否则易烂,这样又难以符合成熟性的要求。在一段时间内,美国对进口汽车的安全性能和废气排放标准就订得十分苛刻,对于外国中小汽车制造厂而言是一道难以突破的技术壁垒。
美国还利用推行国内生产加工方法及其他标准设置技术壁垒。例如,美国为保护国内的汽车工业,在《空气净化法》和《防污染法》中明确规定,所有进口汽车都必须安装防污装置,并制定了十分苛刻的技术标准,从而使得排气量过大的汽车等被挡在美国市场之外。
最近美国作出规定:要求供应商都要进行ISO9000注册,否则不购买其产品。
◆欧共体的技术标准、法规的技术壁垒状况
欧共体是最先意识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国家,同时这些成员国也是设置技术壁垒最严重的国家,尤其在有关汽车、电机、机械和制药产业更为明显。
欧共体各国由于普遍经济、技术实力较高,因而各国的技术标准水平较高,法规较严,尤其是对产品的环境标准要求,让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望尘莫及。以欧盟进口的肉类食品为例,不但要求检验农药的残留量,还要求检验出国车生产厂家的卫生条件;此外,欧盟理事会92-5EEC指令还对工作间温度、肉制品配方及容器、包装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欧共体不仅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而且各国也有各自的严格标准,它们对进口商品可以随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从总体来看,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必须至少达到三个条件之一,即:①符合欧洲标准EN,取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认证标志;②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得欧共体安全认证标志CE;③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ISO9000合格证书。同时,欧共体还明确要求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凡涉及欧共体指令的,必须符合指令的要求并通过一定的认证,才允许在欧洲统一市场流通。
在技术标准、法规方面,德国目前应用的工业标准约有1.5万种,虽然这些标准并非全部属于强制性规定,即并非要求进口商品全部符合这些标准,但许多德国客户喜欢符合这些标准的商品,因而进口产品是否符合德国工业标准,实际上已成为推销产品的一个重要因素。除工业标准外,德国法律规定,某些进口产品必须符合特别安全规定或其他强制性技术要求,例如,电气用品必须符合VDE安全标准;用气体燃料为动力的设备必须符合DVGW标准,机器、工具、家用器具、运动设备、玩具等,必须遵照目前德国承认的有关安全的机器工程条例。英国法律规定所有在英国出售的用于电器用品的三线电线必须地线是绿色或黄色,火线为棕色,不带电的线为蓝色;所有在英国销售的电热毯必须符合英国技术标准3456号的安全要求,标签上应说明人躺在床上时这种毯子是否可用,必须注明是盖毯还是床垫。对于化妆品英国禁止使用类固醇结构的抗雄激素;限制染发剂内乙酸铅的含量。法国政府规定,凡进口或在法国销售的汽车或某些汽车设备型号都要符合1969修订的《法国公路法》,所有进口彩电必须符合法国政府颁布的电视机NFC92-250强制性标准,所有进口玩具必须符合政府颁布的NFS51-202和NFS51-203法令中强制性安全标准。奥地利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服从强制技术规章的产品包括电子技术设备、工厂机械、采矿和石油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药品、化肥、杀虫药、种子、民用武器、度量衡器械等。这些产品在进口销售或使用前必须由当局检验并批准,并且必须免费向有关实验所提供用作检验的样品。
欧共体各国对卫生、安全技术要求不尽相同,质量一般要求较高,特别是对不同形态纺织品的耐燃性要求不同。建筑物使用的纺织品材料必须满足欧共体建筑产品的指令和行种防火试验;目前欧共体对家用纺织尚无统一的安全规则。意大利制定了旅馆家具覆盖物、褥(垫)和地板覆盖物等纺织品的安全法规。英国、爱尔兰制定安全法规的依据是香烟试验和火柴试验,并禁止使用聚氨脂材料。
在质量标准方面,欧洲共同体规定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ISO 9000国际质量标准体系。
◆日本的技术标准、法规的技术壁垒状况
战后的日本以贸易立国,通过发展贸易,成功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也成功地保护了民族工业,这与日本带有强列保护色彩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是分不开的。
日本有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其中,只有极少数是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当外国产口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如化妆品,要与日本的化妆品成份标准(JSCL)、添加剂标准(JSFA)、药理标准(JP)的要求一致。只要有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日方就可以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之门外。
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是日本国际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日本的技术标准、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一方面促进了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阻止了外国商品的进口,日本依据各种法规,如《食品卫生法》、《药品法》、《蚕丝法》、《消费生活用品安全法》、《电器使用与材料控制法》等以及检验与检疫要求、自动标准等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管制。《食品卫生法》要求氯乙烯树脂容器和包装必须进行特定的实验过程以测定镉和铅。对于聚合氯化二酚、有机汞化物等要进行污染控制。《安全法》要求对四轮滑冰鞋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测。《药品法》、《化妆品法》要求药品、化妆品必须在日本政府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试验;包装物禁止使用干草和秸杆;药品、化妆品有许可证和标签的规定。日本对很多商品的技术标准要求是强制性的,并且通常要求在合同中体现,还要求附在信用证上,进口货物入境时要由日本官员检验是否符合各种技术性标准。
进入日本市场的商品,其规格选择亦为严格,堪称抑制国外商品进入日本市场的枷锁。而这些商品分为两种规格:一是强制型规格。这主要指商品在品质、形状、尺寸和检验方法上均须满足其特定的标准,否则就不能在日本制造与销售(如医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电器和计算仪器等);二是任意型规格。这类商品主要是每年在日本市场消费者心目中自然形成的产品,此规格又分为国家规格、团体规格、任意质量标志三种。其中JIS规格(工业品)、JAC规格(农产品)、G标志、SG标志和ST标志等均为日本消费者所熟知,是任意的,但如果不能满足这些标准的要求,基本上不可能进入日本市场。
日本食品的农药残留量的要求非常严格,如1989年我国输往日本的绿茶农药的残留量超标而被退回,又如1993年,山东的一家外贸公司输往日本的10余吨冻鸡被日方检出二氧二甲吡啶酚(即克球粉)残留量超过0.01PPm限量遭退货,而欧洲国家的冻鸡,基本上没有此项指标的限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