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旅行社的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旅游局于1995年7月1日正式发布并开始实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要求旅行社提前交纳质量保证金,出现旅游质量问题后,旅游管理部门可用质量保证金先行对旅游者进行赔偿,最大限度地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包括: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并未能提前3天(出境旅游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的标准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导游服务费用的两倍。
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两倍。
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价质不符的,旅行社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