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条例(2005)》已经于6月15日生效。这部有关国际公共卫生问题的法律对出入境集装箱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卫生要求,不卫生的集装箱连同货物有遭进口国退运的风险,相关出口企业、船公司和集装箱场站应予以高度重视。
新条例规定:集装箱托运人和受托人应当尽力避免交叉污染,缔约国应确保集装箱托运人在国际航线中使用的集装箱保持无感染或污染源(包括无媒介和宿主)。还规定缔约国主管当局应该采取符合本条例的一切可行措施,包括进行检查、评估集装箱装卸区和集装箱的卫生状况,以确保本《条例》规定的义务得到履行。一旦进口国认为入境集装箱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对本国人民生命健康、环保等构成威胁时,有权采取必要的检验检疫措施,包括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尤其是进口国可借进境集装箱卫生问题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引发双边贸易摩擦。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企业、船公司、代理人和集装箱场站,应着力提高集装箱卫生安全意识,尽快熟悉新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在具体工作中建议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出口货物装运前,场站、运输单位和用箱企业均应逐箱检查空箱卫生状况,保持箱体内外清洁卫生,注意有毒货物和食品不得混装,以防止交叉污染,从源头上确保集装箱卫生安全。
二是各集装箱场站应配备检查、隔离以及消毒或除污集装箱的设施,刷箱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刷箱和修箱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无感染或污染源。
三是慎用新造集装箱空箱。新造集装箱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木地板、油漆和密封胶在集装箱投入使用的初期会散发出甲醛和苯等有毒有害气体,因此,用此类空箱装运货物开始的几个航次应考虑货物种类的性质,避免货物受到有毒有害气味污染,同时应注意开箱通风散味。
同时,我们也呼吁涉及集装箱运输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对进境集装箱加强检疫把关和卫生除害处理工作,共同维护好口岸公共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