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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加强药品购销票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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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药品(含医疗器械)的购销管理,打击“走票”等扰乱药品市场流通秩序的违法行为,防止假劣药品流入正规渠道,近日,甘肃省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卫生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全市药品购销票据的监管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完善和落实药品购销票据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严格内部监督,增强验收和审核岗位人员的责任心,严肃处理因把关不严使假劣药品入库、销售的相关人员,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药品购销票据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经营企业要加强票据管理,严格禁止为其他企业或个人代开药品销售发票或药品发货清单,对于因企业票据管理不规范使用引起的后果,一律由出据票据的企业承担。

  通知还要求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卫生局要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及时移送案件,共同加强对药品购销票据的监管。要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把检查药品购销票据列入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在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中,要认真查验药品供货方开具的药品发票(复印件)、药品发货清单和加盖的印章式样,不相符的要追根溯源。对于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药品购销活动中不能提供发票、发票金额与清单不符、清单所列内容与药品标示内容不符的、以及未签定或已签定的合同中未明确开具和索取发票时限要求且又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一律按照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论处。对于在购进和销售药品过程中,票据管理不规范且经营、使用假劣药品的,一律不得适用免责条款。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药监局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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