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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重点检查运输无标志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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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在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时,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一些不法商贩所运输的畜禽不仅没有检疫合格证明,而且所运输的畜禽没有标志和有效的免疫证明;有的畜禽没有或部分没有加挂耳标;有的没有或部分没有免疫证明;有的免疫证明的有效期已过;有的畜禽有耳标但不能出示免疫证明;或者有的干脆两样都没有。

  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运输的没有标志的畜禽的处理包括:补免和补检。

  对所运输的畜禽进行补免,加施畜禽标志

  《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售动物和动物产品,未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和标志的,由动物防疫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实施补免或补检,补免或补检合格的加倍收取免疫、检疫费后允许出售;补检不合格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同时,《畜禽标志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志,没有施加畜禽标志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前两款也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二)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志。通过以上法律、法规不难看出,要对这些无畜禽标志或部分没有畜禽标志,没有或部分没有免疫证明畜禽进行检疫,必须要先对这些畜禽加施畜禽标志,对国家强制性的免疫项目进行补充免疫注射,发放填写正规的免疫证明。

  对经过补免、加施了标志的畜禽进行补检,《动物防疫法》第49条有明确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依法进行补检,并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处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3条也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对尚未出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或者无检疫合格证明的依法实施补检;证物不符、检疫合格证明失效的依法实施重检。

  存在的问题

  由于所运输的畜禽聚集在狭小的车厢内,有的车厢内装畜禽的笼子还有两层,因此既不方便进行补免,加施畜禽标志,也无法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的要求进行静态、动态、食态等临床健康检查,而所运输的动物又不能随便卸车进行检疫,以防止畜禽的垫料、粪便、尿液等其他分泌物对周围环境进行污染。

  注射了疫苗的畜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观察,以确定是否有异常反应。科学的做法是对进行了补免的畜禽进行两个周的临床健康检查,以观察注射疫苗后畜禽有无异常的反应。

  大多数禽流感疫苗的说明书中都有这样的说明:屠宰前28日内禁止使用。口蹄疫疫苗的说明书中也有类似的说明。而不法商贩所运输的没有标志的畜禽大多是以屠宰为目的的,他们不会等到28天后再进行屠宰。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刚进行了免疫注射的畜禽是否准予马上屠宰或经过多长时间准予屠宰没有做具体规定。

  适合的做法是设立固定的场所,专门供在防疫监督中查获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畜禽进行检疫检查。

  建议:每个县市应设立一到二处停检场所,停检场内应有完善的防疫制度,齐全的饲养设施以及无害化处理设施。在运输防疫监督中查获的运输没有标志和免疫证明的畜禽应到停检场进行一段时间的检疫检查;在停检场进行检疫检查的时间以1周~2周为宜。
作者:朱建君 来源:三农在线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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