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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河水加工食品不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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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门市质监部门在食品巡查中发现,个别生产企业因生产用水量较大,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违反规定直接抽取河水来加工食品,这些企业地点常位于河道附近,

  据了解,生产用水的卫生质量是影响食品卫生质量的关键因素,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与食品接触的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按照《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有关规定,生产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要求。一般来讲,饮用水是指所有与食品生产有关的水,包括原料用水、加工用水以及清洗用水等。饮用水须符合的基本卫生要求包括: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饮用水中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良好;应经消毒处理等;水质应符合标准要求,如不得含有致病菌,各种有毒成分含量不得超标,酸碱度适宜等。

  江门市质监部门提醒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于河水未经任何处理,各项指标难以达到饮用水标准要求,甚至现在不少河道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若直接取用河水来加工食品,很容易再次造成食品污染。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加工,不能将河水直接引入生产车间、不能用河水直接生产加工食品。对违法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用水的企业,市质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作者:徐铃静 李海成 刘小如 来源:江门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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