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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修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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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初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并下发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针对这两年多执行中总结的经验、发现的不足,该局对该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近日,将修订后的暂行规定及审查评分办法印发施行。

  暂行规定共五章十九条,主要对申请《许可证》的人员与机构条件、场地及环境条件、管理制度及其它要求作了规定。暂行规定要求质量管理人员不得由企业负责人、业务人员兼任;企业应配备医疗器械售后服务人员,具有与经营规模及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强调了居民住宅房不能作为企业的经营场所;企业应具有信息化管理设施,用计算机管理各项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记录,建立计算机管理档案。同时,该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申请《许可证》的程序、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许可证的格式、变更注意事项等内容。

  为了与暂行规定的要求相符合,具有可操作性,该省根据暂行规定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了审查评分办法,与暂行规定同时施行。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药监局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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