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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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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1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发展改革委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把关,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流动。

  通知指出,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不得转移落后生产能力;对可以通过改造实现工艺技术和装备升级,达到国家产业政策和部门、地方相关要求的落后生产线,必须根据地方统一规划停产并限期改造升级,改造完成并达到相关要求,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进行重新开工生产;对不能改造升级的落后工艺装备必须予以淘汰;同时各级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淘汰的主体装备设施处理方式和去向,坚决制止淘汰的落后主体装备的自行出售、转让。
作者:据新华社电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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