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规则,我国将对新能源汽车实行生产准入和分类管理。其中,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但也只能在批准的区域、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并以适当方式对销售车辆以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运行状态实时监控;而成熟期,产品则与常规汽车产品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也与常规道路机动车辆相同。
此外,《规则》还明确规定,新能源汽车企业和产品必须纳入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同时企业必须满足15项准入条件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