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的精神,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我局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2007年11月20日前返回我局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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