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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饭店进货记录须保存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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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卫生部发布实施《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要求餐饮业经营者建立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账记录等工作,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卫生部要求,在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食材,应查验食品是否有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采购。采购生猪肉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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