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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通关中的“飞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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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局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把打击出口货物通关中的“飞单”现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且富有成效。据调查,为了逃避法定检验检疫达到非法出口的目的,个别出口商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非法获取检验检疫证单,偷梁换柱,致使部分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商品混出国门,即所谓的“飞单”现象。“飞单”现象严重扰乱检验检疫正常秩序,损害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

  “飞单”现象的表现形式

  一是挂单出口。一些企业因生产管理水平较低,质量无法保证,难以取得某类产品的出口资质;或在分类管理中等级较低(A企业),为逃避产地检验检疫中所面临的较严格的检验监管措施甚至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不予放行,与分类管理中等级较高、享有较优惠通关措施的同类产品生产企业(B企业)达成协议出口产品。如,A企业在产地局报检时,由B企业为其提供报检所需单证,代办报检、通关手续,B企业获取检验检疫证单后即用于A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

  二是套单出口。利用检验检疫部门对不同类别、企业、出口国别的产品,在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产地检验检疫部门验讫货物实行不同的货证核查比例,且总体抽查比例较低的口岸查验机制,以低风险产品、非敏感产品或出口非敏感国家或地区产品的名义报检,获取检验检疫证单后,用于高风险产品、敏感产品或输往敏感国家或地区的通关出口,以逃避产地检验检疫及口岸查验。如,目前出口到美国的食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实施100%的开柜查验,而对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实施20%的开柜查验,有些企业为逃避口岸查验,采取混淆出口国别或地区,甚至以食品冒用鞋类、工艺品等低风险产品办理口岸换证手续以达到蒙混出口的目的。

  三是买单出口。目前,部分口岸活跃一批倒卖检验检疫证单的不法分子,这些不法分子与各类代理报检公司,报关公司等中介机构相互勾结,向出口企业兜售其以非法途径(如与产地企业报检员合伙虚报出口批次)取得的检验检疫证单,谋取不当利益;买单企业则用所买证单通关,非法出口。如,有些企业的产品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产地局判为不合格,为达到出口目的,则通过中介机构购买检验检疫证单,致使劣质产品流出国门。

  “飞单”现象的防范

  为了有效遏制“飞单”现象,检验检疫部门在进一步加强出口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中,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防范,以维护“中国制造”的国际声誉和国家政治、经济利益。

  一是严格单证的审核把关,切断“飞单”的单证源

  1.规范企业报检信息的填制。目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报检信息要求不一,但大多较为笼统,大大增加了口岸货证核查的难度,使口岸货证核查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导致“飞单”现象的存在。如企业在产地检验检疫部门申报的货物品名为女鞋,则所取得的检验检疫证单既可用于女式运动鞋又可用于女式凉鞋还可用于女皮鞋,女布鞋等,无形中扩大了单证的使用范围,给不法分子“飞单”可乘之机。因此,检验检疫部门须统一企业报检信息的填制要求,明确规定哪些项目必须准确填制,哪些项目不得放空。如要求报检员必须完整录入生产单位注册号、生产批号、合同/信用证号、输往国家或地区,唛头等;对货物品名应描述至品牌、规格、材质等,确保一货一证,便于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查验。

  2.对法人代表签字及认可检验员签字实行备案制度。部分企业报检员与贩卖检验检疫单证的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利用所服务企业为“绿色通道”企业、“快速核放”企业或“红名单”企业所享受较低的抽检率、货证核查比例的优惠条件,根据对方的需求伪造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等资料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用于非法出口。为有效打击此类虚报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可通过建立企业法人代表及认可检验员签字笔迹档案,并在日常工作中随机抽查校验签字笔迹的一致性,防止报检人员以伪造报检随附单证而造成的“飞单”现象。

  二是强化企业的日常监管

  1.加大抽查力度。严格执行出口产品生产企业需建立完整的备料、厂检、出货等生产过程档案的规范要求,检验检疫人员在下厂施检或对企业日常监管中,对报检批次与生产记录信息的一致性进行符合性检查,同时还应就企业的报检量与生产能力进行定期比对,严防企业通过虚报批次,伪造生产档案等手段骗取检验检疫证单。

  2.大力推广电子监管。电子监管包括出口货物前期管理、出口货物过程监管、出口货物快速核放等工作现场的监管内容。检验员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可实时掌握企业产品管理信息、监控管理信息、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有效防止企业虚增批次。

  3.跟踪企业撤单情况。目前,企业在电子申报的同时就可通过申报系统反馈的信息得知货物是否需实行检验或查验,这本是检验检疫为方便企业安排船期,加快物流速度的便捷措施,“飞单”操作者利用这一点,一旦得知报检批需现场检验或实施口岸查验就提交撤单申请;甚至有些企业在被查出货证不符,则多以发错货,拿错单等推托其辞,或以交货期已过,客人不再要货等为由,要求办理退单。因此,无论是口岸局还是内地局对企业被抽检后的撤单,特别是多次发生该情况的企业应予高度关注,加强对企业撤单后的跟踪,加严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适当提高现场抽检比例,扼住“飞单”苗头。

  三是完善检验检疫出口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完善的诚信管理体系是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绿色通道、快速核放制度等一系列大通关便捷措施的基础和重要保障。“飞单”现象是当前企业失信行为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检验模式转变、推进大通关建设的同时,须进一步完善诚信体系,加大诚信体系推广应用力度,规范企业出口行为,督促企业强化自律。大力实施“红、黑”名单制度,加大对企业的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企业的失信成本,一旦核实企业参与“飞单”,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其所享一切便捷措施,并予以从重处罚。

  四是完善产地检验口岸查验业务运作管理体系

  CIQ2000系统受理电子转单后,不经授权可随意将核查货证改为验证,且更改情况在系统中无法记录保存,使核查货证改验证情况不可查,直接影响工作质量,更是“飞单”现象发生的温床。所以应尽快完善产地检验口岸查验业务运作管理体系,以免给违法违规行为可乘之机。同时还应对产地检验检疫后到口岸的电子转单信息加强管理,严禁代理报检等中介机构提取信息报检。

  五是加强与海关协调,推进电子通关

  目前检验检疫与海关之间仍采用纸质通关单沟通,海关人工核对纸质通关单的发货人、数重量及包装数量与货值的一致性,一定程度上为“飞单”行为提供了空间。所以,应尽快加强关检协作,积极推进电子通关,完善和健全电子通关单联网核查机制。

作者:林光龙 林玉辉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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