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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汽车零配件定损标准出台即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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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出台的《部分汽车零配件定损标准》于本月15日开始试行。据悉,此次制定的汽车零配件定损标准并不是针对所有车险理赔定损的情况,目前只适用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2000元以下的赔偿状况,而且并未将所有车型列入这一定损标准中,仅对市场上常见的车型给出参考性标准。

  对此,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蒋苏华表示,这一标准可行性有待商榷。因每个车型配件价格不一,且在投保时是以车价计算,因此消费者的投保金额也不同,想将车辆定损价格做出统一标准,是不合适的。

 上海目前不会出台类似标准

   在上海地区,为车辆进行定损是由交通事故物损评估机构以及保险公司委托公估行进行定损。虽然也有保险公司确定事故损失不准确的情况发生,但一位上海保险同业公会的专业人士认为,就目前来说,上海还没有计划出台类似北京的定损标准。

   就实际市场情况来看,目前零部件定损还是以正厂件价格来计算。不过,汽车配件本身有不同种类,有原厂件,也有其他企业加工的副厂件。因此,以什么为标准来出台,以哪种配件的价格为标准也是很难确定的。

  拿轮胎来讲,在配件市场上就有很多不同品牌,还有翻新轮胎,定损时以什么价格为标准,各家保险公司各有不同。

 监管性、可操作性质疑最多

   记者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并没有看到具体的标准或条款。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负责人表示,这次试行的汽车零配件定损标准也仅对市场上常见的一些车型给出了参考性标准。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汤淡宁律师则向记者提出了他的疑问。他表示,此次北京试行的定损标准中给出了一些常见的汽车配件价格,可能是将一些主流车型的配件价格列出来。但仍有一个问题存在,那就是实施这个标准是由谁来进行监督?是由保险同业公会还是保监会?

   这个标准不是由国家出台的,如果有保险公司或者公估行不按这个标准来做,对消费者来说也无计可施,消费者应该向谁去投诉或是要求解决问题呢?监督单位是否有一系列应对这些问题的救济程序呢?

   尤其现在某些修车行常常会出现诚信问题,让消费者花了很多钱来修理车辆,但保险公司却给出与修理费用存在差距的定损结果,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如果保险公司与实际修理费用相差太大,消费者可能会因此而与保险公司打官司。但如果只是相差500-1000元,消费者的位置极为尴尬,既不愿意为了这些钱而去打官司,又会为了损失这些钱而郁闷不已,那么监督单位能否为消费者提供解决方案,标准也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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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出险 如何“定损”

 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确定损害程度和定价方案,习惯上称之为“定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四条:“被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根据规定可以看出,保险车辆出险后在“定损”中有两条原则:一是尽量修复原则,二是协商定价原则。如果未经协商或协商不成,保险人有权核定或拒绝赔偿。因此,与保险人协商“定损”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

 一般而言,对同一损失的鉴定结论和修复费用,修理厂不同,作出的“定损”也会有所差异。因此,要公平正确地“定损”,应当选定一个专业的中立的权威鉴定机构来进行。目前在我国,专业的中立的权威机构主要有:近年来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估损、鉴定业务的保险评估机构;受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委托,由当地价格事务所组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相关保险车辆在当地设立的特约维修部门。

  因此,车辆的损失并非必须由保险公司确定,车主可以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方案提出不同意见,并进一步与保险公司协商,共同选定一个双方都信任的机构来负责“定损”工作。

作者:佚名 来源:大洋网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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