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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卖蔬菜水果须携带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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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5日,辽宁省工商局出台农村集市食品经营规范,根据这个规范,村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和食品也要实行准入制,即携带身份证直接入集经营,从而确保农村集市的农产品和食品安全。(10月21日《辽宁日报》)

  工商部门此举越权

  这样的规定是将身份证当作社会管理工具,可问题在于,出台这样的规定,不仅随意设置并提高了村民进入市场的"准入门槛",更要紧的是,工商局有此权力吗?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对使用和查验身份证规定得十分明确。显然,村民在附近集市上出售农产品并不需要身份证来证明自己身份,工商局没有权力要求村民那样做。换言之,规定农民销售蔬菜水果要携带身份证于法无据,工商局是在随意扩张自己的权力。

  身份证是公民基本权利和尊严的象徵。一个和谐的社会,倘若其公民随时随地可被执法机关"合理怀疑",进而需要拿出身份证来证明自己,这无疑是一种严重的人格歧视。实际上,村民完全无需用身份证证明所出售农产品的安全,工商部门也不能随便限制村民卖菜的自由和权利。(刘勇)

  有利提高商贩责任意识

  多年来,农民在农村集市上销售自产的农产品都是不受限制的。这种无门槛政策在现实情形下已凸显不少弊端。从这一点来看,辽宁省实行以携带身份证入市经营为主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加强农产品和食品监督管理的务实举措,也是监管制度上的创新之举、破冰之举,值得各地效仿。

  要求农民入集经营提供身份证,实行农产品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一方面可有效提高农民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一旦出现了问题,也可以寻根究源,在发现问题中解决问题。

  民以食为天,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为社会成员提供安全的食品,是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期待著更多的地方,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出台更多的务实创新举措,真正将农村市场监管起来,为百姓的食品安全撑起一片蓝天。

作者:邓学志 来源:中国食品科技网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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