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期间,笔者一朋友在北京一家颇有名气的电器城买了一款日本进口电器,不曾想拿回家拆开一看,产品标识和说明书包括产品的使用方法、部件功能、注意事项及安全警示等说明文字竟是清一色的日文,让其看了之后不知所云,自己试着摆弄半天还是不会用。朋友找到商家,商家却认为产品没有质量缺陷。
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恐怕不是少数。笔者调查发现,产品标识和说明书使用外文的现象仍然存在,尤其是一些进口的家电、IT产品、医疗器械等高档产品,这些产品技术含量高,价格昂贵,但一看使用说明书,就常常让人傻了眼,复杂的使用方法,就是有中文说明也得让人琢磨半天,更不用说全是外文了,而消费者如果不会使用或使用不当,往往会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害。但当遇到此类情况时,商家却总是振振有词地说:《产品质量法》仅对一些产品标识必须使用中文做了规定,而产品说明书不属于产品标识,因此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按理说,产品标识和说明书就是为了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的,尤其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产品性能结构的日趋复杂,产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提供的相关信息,在很多情况下已经成为消费者选购、使用商品的重要依据。如果进口产品的使用说明书都是外文,如何能让我国的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呢?显然,这是对我国消费者的一种不尊重,是对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漠视。
同时,世界各国都有法律规定,对于其他国家进口到本国的商品,要求必须使用本国的语言文字,必须让本国的消费者看得懂。这其实是一个国家主权的问题。据了解,美国、英国、日本、欧盟等国和组织都对产品标识所使用的文字进行了立法。《欧共体产品责任指定》明确规定,出口到欧盟国家的产品的标识必须转换成进口国本国的文字,而且各国在执行时,都非常严格。例如,我国出口美国的产品必须使用美国的文字,我国生产的"大宝"日化产品在出口美国时,仅在产品标识说明上,美方就要求生产企业反复修改了6次才获得美国FDA的通过;我国的六必治牙膏在出口国外时,产品标识说明也是经过了六七次的修改。而我国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也明确要求,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也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国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至于一些商家提出的产品说明书不是产品标识,不应受《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说法,笔者认为,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相关要求,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产品质量状况、保存期限、使用说明等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其中,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而且《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也对产品标识必须标注的内容和根据产品特点及使用要求应当标注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其中根据产品特点及使用要求应当标注的内容包括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而且规定耐用消费品应当附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的技术经济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保证期限、安装方法、维修方法和保存条件、技术保养检修期以及其他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的有效数据。因此,笔者认为,产品说明书是产品标识的一种载体和表现形式。
至于一些商家强词夺理提出的没有中文标识和说明书不属于质量缺陷的说法,笔者认为,产品质量是满足人们明显或潜在需求所表现出来的特征、特性的总和,从这个意义上说,产品标识、说明书是产品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此观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也表示了认同: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产品的功能、性能以及消费者操作、使用产品的方法变得日益复杂,必须通过文字、符号等说明来指导消费。如果没有标识、说明或标识、说明欠缺,不仅不利于产品的使用,甚至还会引起产品本身的损害或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所以产品标识、说明与产品的内在质量结合起来才是一个完整的产品。如果产品标识、说明欠缺,不管是否造成损害,其本身就是产品质量缺陷。他认为,产品质量缺陷包括产品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3种,指示缺陷专指产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不全和欠缺。所以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使用外文,既让消费者看不明白,又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无疑属于质量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