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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木包装材料检验检疫现状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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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等部委联合发布的2005年第11号公告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均需按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第15号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处理并加施IP?鄄PC标识。出于减少风险、加快通关速度等考虑,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非实木(包括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密度板等)包装替代传统的木质包装。

  非实木包装检验检疫现状

  在国家质检总局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对进境木质包装进行了明确定义,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同时,IPPC第15号标准认为,非实木产品“已得到充分加工从而消除了与原木有关的风险。在其使用期间不可能遭受原木有害生物侵染”。因此,检验检疫人员在检疫查验非实木包装时一般将其视为无木质包装,往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据统计,江苏昆山地区目前申报为无木质包装的货物中,约有8%为非实木包装。

  非实木包装存在的主要问题

  非实木其外,实木其中

  由于纯粹由非实木制成的木箱在稳定性、抗压性上存在一定缺陷,当其尺寸较大时,内部往往会使用由实木制成的框架加固。而这种非实木箱内的实木常被发货人所忽略,既不采取检疫处理措施、加施IPPC标识,也不在合同提单上注明。昆山口岸已发生多起申报为无木质包装的非实木木箱、打开箱体后发现内衬实木框架的案例,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值得一提的是,检验检疫人员还两次从中截获了活体线虫。

  二次感染问题

  非实木在生产过程中经过粉碎、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有害生物已无法存活。但成品在存放过程中,如对储存环境的防疫措施控制不严,则有可能遭受长蠹、窃蠹、粉蠹等仓储害虫的二次感染。一旦感染发生在木箱内部,则更具隐蔽性,国内在进境非实木包装上截获有害生物不乏其例。如广西防城口岸、江苏张家港口岸等地均有从非实木包装中截获双钩异翅长蠹的报道。苏州口岸从马来西亚进境的非实木包装中截获花斑皮蠹和双齿谷盗,从其他国家(地区)的非实木中截获赤拟谷盗、杂拟谷盗、锯谷盗、锈赤扁谷盗、双齿谷盗、小覃甲等仓储害虫。昆山口岸也有从非实木包装中截获过双棘长蠹记录。

  非实木包装携带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

  在非实木包装生产过程中,往往需要使用大量含甲醛的胶黏剂,而其甲醛释放期长达3~15年。出于降低成本等方面的考虑,相当一部分非木包装生产过程中选择的是品质相对较差的胶黏剂,这导致进境非木包装携带甲醛超标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据不完全统计,仅2007年2~4月,昆山口岸就从装载有非实木包装的进境集装箱中检出甲醛浓度每立方米超过1.0毫克就达120多次,最高超过浓度达每立方米18.1毫克。而有关甲醛的空气质量标准,卫生部等五部委于1979年9月30日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规定,甲醛一次最高允许浓度为每立方米0.05毫克;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于1996年1月23日发布的《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GB/T 16127-1995)规定,居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最高允许浓度为每立方米0.08毫克;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以及卫生部于2002年12月18日发布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规定,空气中甲醛的最高允许浓度为每立方米0.1毫克。

  思考与建议

  为严防外来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传入,笔者建议:

  第一,检验检疫人员应该提高警惕,强化责任意识,改变非实木包装不会感染病虫害的旧观念,加强非实木包装检疫查验工作。

  第二,对于体积较大、申报装载重货的非实木箱,应在口岸开箱检疫,不具备条件的要调离到厂家开箱,仔细查验箱内部和各个角落,防止木质包装申报不实和有害生物的传入。

  第三,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装载非实木包装集装箱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强制性标准。为开展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处理超标案件提供执法依据。发现集装箱甲醛超标情况,应及时对外进行通报。有毒气体超标严重的,必要时作货物退运处理。

作者:陈坚 廖太林 张瑞生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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