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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绿色中国论坛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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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减排,创建和谐发展的循环经济体系,政府、企业、学界各自应该做些什么?在近期举办的第十二届绿色中国论坛上,社会各界对此问题开出了预防和治理的“处方”。

重要的是立法

“解决中国目前碰到的节能减排问题,重要的是推进循环经济立法。”中科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首席科学家牛文元说。立法的实质,就是制度建设,形成一个全社会必须遵守的共识和原则。

  古人诗句:“落红不是无情物,化做春泥更护花。”这就是循环经济的境界。但是到了工业社会,这个循环被打破了,越来越多的废弃物和污染物被生产者和消费者抛弃到了江河、大地上,它的分解者没有力量来进行分解。国家环保总局所执行的任务,就是帮助分解者消解这些被扔掉的东西。可惜在这个链条中,越是到了工业社会的高潮,越难以实现。要解决这个问题,单靠个人良心,单凭一种社会责任,是完成不了的。所以,就需要立法,把制度建立起来。

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企业应当承担防治环境污染的第一责任。”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从3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环境破坏和污染主要是工业化的结果。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当中,大约有70%~90%是石化产品。上世纪50年代英国伦敦的毒雾、70年代日本的水俣病以及近来发生在我国太湖的蓝藻、松花江的水污染,其源头都是企业。企业在为工业化、现代化做贡献,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对环境污染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二,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应当承担污染防治第一责任。随着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和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企业生产的产品,除满足消费者的一般需求外,还要满足其对环境安全的需求。因此,企业注重环保,不仅仅是在负社会责任,而是企业内在的、自我的、应当承担的第一责任。第三,从污染治理的成本、效益分析来看,一个企业如果在设计、制造、维修、销售、保管、回收的过程中,注重环保要求,对环保所付出的成本是可计算的。这一点已在我国得到重视。不久前刚刚通过的《循环经济法》、《节能法》就从立法的层面对企业的环保责任加以确立: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达不到环保的要求,不准生产和销售。

税收对环保大有作为

  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副司长曹聪介绍,目前,许多国家对污染行为和产品实行征税。如挪威,对大陆架石油开采有关的石油和废油征收二氧化碳税。在有些国家,环境税收入已占有一定的财政地位。从各国的经验来看,环境税收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方面,已体现出良好的调控效果。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初步体现了鼓励资源节约、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政策导向。但我国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形式还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不成体系,缺乏针对性,且调节面窄,还不足以对能源生产、消费,以至大气污染控制产生应有的影响。

财政要加强对环保的投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说,我国现在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超过了20%以上。下一步,当环保投入的增长超过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增长时,才是合理增长。

  关于环境收费问题,我国在2003年进行了改革,提高了环保收费标准,但这个标准还比较低。从长远来看,污染减排的社会成本要和收费标准挂钩。另外,收的钱怎么使用,我国从2001年开始实施了新的办法,把环保收费纳入了预算管理的渠道,即建立了环保专用资金。下一步,在增加收费的情况下,要把源头控制和末端治理结合起来。

要确保环境政策有效实施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曙光以经济增长与环境政策的关系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将我国经济和环境形势的总体骨架概括为:经济增长迅速,环境破坏严重,执法力度不小,但仍然没能克制住环境破坏势头。

  张曙光说,近30年来我们经济平均增长在9%以上,本世纪以来超过了10%,今年上半年为11.5%。中国在世界上的影响在增强,但环境破坏也非常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环境政策不配套,环境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更不配套。更重要的是,环境政策的实施缺乏相应的组织和制度保证,实施效果不明显。

  张曙光还认为,造成现在环境破坏的最主要的制度根源是政府的无序和恶性竞争。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受利益所制,致使中央制定的一些很好的政策实施不了。同时,环保问题不能光靠政府,还要发动社会参与,要有民间的力量,才有可能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督体系。

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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