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我国将逐步建立政府采购质量保障体系。对不按期供货、提供假冒伪劣产品、质次价高、以次充好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将对供应商采取切实有效的制约和处罚措施。这是4月7日于北京召开的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透露的消息。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强调,要加强对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建立供应商信誉档案,研究制定供应商违规、违约处罚管理办法。
要建立供应商的经济赔偿制度,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重视听取部门意见,建立跟踪回访制度,采取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征询部门对采购质量、合同履行、售后服务等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要加强对采购价格的市场行情监测,采取聘请专家对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定期进行检查的方式,解决好中标产品价格虚高问题,维护采购人的利益。
同时,督促各部门严把货物验收关,采购单位要由专人负责,严格审查,出现质量问题,要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直接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对于专业性较强或采购量较大的采购项目,建议各部门委托国家法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要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标准文本,不断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写质量,细化合同条款,增强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严密性。同时,要针对不同采购项目研究制定科学的评标体系,进行评标的试点,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