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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检验检测效力 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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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监执法是以检验检测为支撑的执法,检验检测报告是行政执法的案源线索和主要证据。因此,检验检测报告的可信性和证明力,是保证行政执法合法的前提。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重视检验检测报告的效力,提高证据可信性。

  注意机构资质,区别检验性质。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备法定资格或超资格范围出具检验报告是使检验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主要问题。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行政案件违法事实和争议事实加以证明的重要证据,必须委托具有特定资质的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在委托中,对不同的违法事实和争议事实要区别不同的检验性质。检验从性质上可分为委托检验、鉴定检验和仲裁检验。

  委托检验是打假和日常执法检查对抽查样品进行检验的主要方式,要特别注意检验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范围。根据《计量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检验报告,必须取得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否则是没有法定效力的证据。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计量认证还是审查认可都是对检测条件和能力的认定,必须具体到产品和参数。

  重视产品抽样,保证检验结果有效。行政主体抽样标准、抽样程序合法性存在问题,是导致检验结果无效的重要原因。实际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往往忽视抽样方法、抽样程序等对检验结论有决定意义的方面。因此,对执法检查或涉案物品进行抽样检验是办理质量案件的重要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或使检验结果无效。

  因此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抽样前必须熟悉所抽样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所明示采用标准中规定的抽样要求;抽样后要现场填写抽样单,抽样单的信息要力求全面详细;抽取样品和备用样品要现场封样,并要求被抽样单位陪同人在封签或封条上签字认可;在抽样时要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整个抽样过程进行记录;送交样品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时要在其受理单上说明样品的状态,特别要说明封签完好无损。

  分析检验结果,切实做到过罚相当。国家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国家和地方的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等三种情况。《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直接依据检验报告给予行政处罚。所以,对以上三类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应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经抽查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检验结果和抽样单为主要证据,进行处理。

  对产品经抽查不合格,且同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明知产品不合格而作为合格产品出厂;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基本条件;产品不经过检验出厂;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产品主要指标严重偏离标准要求属严重不合格产品,可认定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检验报告和抽样单为主要证据,进行处理。

  区别故意和非故意行为,以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提高为目的,对抽查不合格产品不合格的程度以及企业的能力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如果产品经检验出现一般不合格,且企业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不应认定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要做到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主体的能力是关键,规范的程序管理是保证,办理行政案件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全部法定程序和要求。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主体资格、抽样标准、抽样过程、检验的方法等必须符合合法性要件,才能作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与否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的执法依据。

  (作者为山东潍坊市质量技监局稽查局局长)
作者:王希臣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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