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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进步需要拼车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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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拼车,俗称搭顺风车,时尚的说法是第四种交通方式,这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司空见惯,在我国却是近几年才开始兴起的一种潮流。“骑车太累,公交受罪,打车嫌贵,养车很费,只有拼车最实惠。”这一在城市拼客一族中流行的顺口溜,既反映了拼车是一种社会需求,也体现了拼车所具有的现实合理性。不过,随着拼车现象在全国不断升温,拼车的合法性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经营性的客运行为,如果没有按规定办理车辆营运手续就属于非法营运。至于搭有车族的顺风车,车主收取搭乘人费用是否合法,目前尚无规定。正是由于缺乏对有偿拼车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拼车人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均会因此遭遇法律尴尬。前不久,安徽颍上县人朱某开车经过杭州,碰上路人搭车,因收了搭车人6元油钱,而受到当地城管部门两万元的重罚,理由是涉嫌非法营运。朱某认为处罚不当,将对其实施处罚的城管部门告上法庭。此案近期公开审理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一般而言,拼车行为多发生在邻居、同事和朋友等熟人范围内,车主基本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期望通过搭载搭乘人获得超出本身驾车正常损耗以外多余的经济利益,而搭乘人也并非因为支付了一定的金钱而理所当然地要求车主任意按照自己的意愿(不限时间地点)提供运送服务。从《民法》的角度讲,这种拼车行为显然不应界定为非法营运,而对这种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依据行政合理性原则,管理部门自然也不应当予以处罚。但有的地方为避免有偿顺风车给黑出租车形成保护和冲击出租车市场,对拼车一律持否定态度。

  支持对有偿拼车课以重罚的一些管理部门和一些法律人士表示,有偿拼车除了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界定责任,如何赔付等问题也是令人头疼的事。其实,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安全问题及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处理问题,根本与有偿无偿没有直接关系。无偿拼车显然最不具营利目的,但其安全性并不因不营利而有所提高,现实的结果可能正相反,而且,有偿拼车也不能降低事故发生率,事故发生后同样要界定责任,处理赔付,难度并不会下降。

  这样看来,拼车的关键问题只在一个利字。无偿拼车没有利,大家都不反对,有偿拼车如果仅存在很少的、象征性的利,连油钱都不够,是赔本的有偿,那么这种拼车也应该得到支持,只有那种具有明确的营利目的,且能够实现利的有偿拼车,才是我们反对的,也是有关部门真正需要管理的。因而,要解决拼车的合法性问题,必须把落脚点放在利的多少上面,明确一个具有参照意义的界限。这样做可能要复杂一些,但并不难。杭州拼车案中,法院判定朱某非法运营的做法就很值得参考。法院认为,朱某开的奇瑞QQ轿车排量为1.1L,百公里耗油量为8升,搭便车的人要求搭乘3公里,按照汽油每升4.58元的价格计算,油费应为1元左右,而朱某收了6元钱,利润几乎达到了500%。

  对渐成气候的拼车现象,显然宜疏不宜堵,应该在规范的前提下予以鼓励和提倡。如何管理拼车行为,有关部门应该广泛听取民意,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推动拼车合法化。究竟应该让管理适应社会还是让社会适应管理,这才是拼车现象背后更值得深思的问题。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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