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广告客户团体日前提起对GoogleInc.(GOOG)、雅虎和其他互联网公司的诉讼。这桩纠纷可能会成为划分这些公司在构成网络广告欺诈时应负责任的重要法律标准。
以美国阿肯色州苔克斯卡那零售商为首的原告,指控互联网公司故意抬高广告销售价格,并相互串通、执迷不悟。原告要求将他们尚未获得广泛注意的诉讼认定为集体诉讼。
这桩诉讼涉及搜索引擎行业一个日渐突出的问题:“点击诈骗”,即有人恶意点击网络广告。广告客户通常根据在网络搜索结果旁边出现的广告获得的点击量向Google、雅虎及其他互联网公司支付费用,点击1次的费用平均约为50美分。通过多次点击广告、或使用自动点击广告的软件程序,作祟者便可以抬高竞争对手的广告支出。
向阿肯色州米勒县巡回法庭递交的诉状,指控搜索引擎公司不恰当地向原告收取了这些诈骗性点击量的费用。
诉状中列出的被告还包括时代华纳公司及其子公司、美国在线、沃尔特-迪斯尼公司的网络子公司等。
一些被告的发言人表示,公司正在评估诉讼。也有一些被告如来科思的发言人拒绝评论。Google和雅虎等其他公司的管理人士证实知道这桩诉讼,但拒绝就此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