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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口岸卫生监督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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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监督指引

  我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缔约国,国境口岸医学媒介监测与控制作为卫生检疫监管工作中极为重要的贸易技术壁垒措施,在《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免受威胁所必须采取的卫生措施。

  《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了国境口岸及其设施应保持无感染或污染(包括媒介)的卫生状况[《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四章第16条、附件1],提出了对国境口岸受检对象进行流行病学、感染性疾病的有效控制,而且要求对由微生物病原体、有污染物品所引起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实施常规的或临时的公共卫生措施。这就改变了过去单一的、被动的卫生检疫查验,实现全面的、主动的卫生监督管理;由过去信息沟通迟缓的、静态的行政管理,向迅速透明的、动态的调控发展。这既有利于对管理相对人私权利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观念,又强调为及时、准确、快速处理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建立健全必不可少的公共卫生措施保障体系[《国际卫生条例(2005)》附件1]:(1)临床、物理、实验室检查场所;(2)人力资源储备;(3)技术、设备的物质准备;(4)防护性、辅助性设施;(5)公共协调、信息交流等软因子。

  我国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章第18条以及《实施细则》的第十章第105条,也有与《国际卫生条例(2005)》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的卫生监督内容。

  对国境口岸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指引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而《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疫区”概念是受到感染或污染地区,系指国际卫生组织根据本条例建议采取措施的国家内部的某个地理区域。所以,随着世界医学科学的进步和人类探索的深入,“疫区”的概念被“感染区域”或“污染区域”所覆盖,新概念范围广泛又深入,至少包含有两层“外延”补注:(1)受微生物病原体、医学媒介生物等感染,对人类构成严重危害的传染病区域;(2)由化学物品或核放射源的意外、自然或怀疑有意泄漏有关的构成公共卫生危害的“污染”区域。

  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对出入境交通工具提出了常规或定期采取适宜的卫生措施——“临期建议”或“长期建议”,以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全球传播,又尽量避免对国际交通的干扰。由于流行性、感染性瘟疫影响条件是多因子的,传染方式也是复杂多样的(如高致病性人间禽流感、SARS的传播途径仍未完全明了),交通工具上的人员隐性健康状况(单个症状或体征)、环境状况、交通工具上食品配餐、饮用水状况等必须经常保持无感染或污染源(包括医务媒介)[《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四部分第二章第18条],而且严谨又明确地对国际交通工具提出了卫生保障措施的技术要求[《国际卫生条例(2005)》附件4、附件9]。尤其对输入性感染性瘟疫或污染(包括媒介)的事前被发现和预防疫情扩散意义甚为重要。

  对我国创建国际卫生港口的指引

  随着经济、贸易、旅游、交通等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一种病原体、一种新的感染或污染源可以在短时间内“登陆”到世界某一地理区域。《国际卫生条例(2005)》可成为对口岸卫生监督有指导和启示效应、应对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有效控制新出现和再出现感染性疾病、具有长效机制和较强执行力的国际法典。

  我国国境口岸陆海空线长点多,口岸卫生检疫经过多年成功的实践经验和总结,从2000年广东宝安黄田空港通过“创卫”考核,并被世界卫生组织和国家质检总局授予“国际卫生机场”称号后,北京首都、上海浦东、南京禄口、海南美兰等空港口岸分别于2001年后相继被世界卫生组织和国家质检总局授予“国际卫生机场”称号;而创建国际卫生海港工作也一直在广东、浙江等沿海海港口岸的探索和调研中。这是我国履行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具体体现,最大限度地防止感染性、流行性疾病和病原体以及被“污染”物在国际间扩散蔓延,为国境口岸安全、卫生提供了保障。
作者:詹大江 肖鹏 李灿斌 詹建光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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