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由于其不但遵循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还体现现代社会以人为本、尊重财产、关注环境的终极关怀,因此,在现代食品安全管理中成为越来越受重视的调控手段。
虽然我国早在1995年就出台了《食品卫生法》,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中,至今尚未有对食品召回方面的制度规定,食品安全问题的强制性不够,在查封、召回、处罚等多方面的处理机制上缺乏详细的规定。因此出台统一的食品召回制度,可以确保从法律的角度,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者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负责。事实上,不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道德层面,召回不合格食品都是食品生产者义不容辞的责任。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是有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从召回事件中积极寻找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承担责任,也是现代企业文明的标志,体现的是一种可贵的商业诚信。生产者对待召回的态度越是积极,就越能取得公众的信任。食品生产者应该相信,政府、媒体、消费者会对企业的行为的公正评价。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从生产源头上对食品安全把关,而食品召回则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与食品召回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所有中国人都应该记住这个日子——200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