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某农化有限公司生产逾期未复审企业产品标准农药的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今年5月24日,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农化公司生产的某型号可湿性粉剂农药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产品标准号中的标准年代号标注为2003,涉嫌生产企标逾期未经复审农药行为。经调查,该农药生产企业承认该企标在2003年9月20日开始实施至今,未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3年内即在2006年9月19日之前进行定期复审。据此,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农化公司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从企业产品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及第二十三条“禁止无标准生产。下列情况属无标准生产;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备案或复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标准生产、销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了限其在1个月之内即2007年6月24日前,按规定程序申报企标复审的整改决定。
今年6月28日,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农化公司,重点对该公司是否在整改期内申报企标复审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结果发现农化公司逾期未改。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依据《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
点评:本案案情并不复杂,笔者之所以选择该案进行分析,主要目的是想着重强调一点,笔者对全国各省所发布实施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查询得知,几乎所有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都规定企标复审周期从实施之日不得超过3年,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复审的,按无标准生产论处并予以行政处罚。这一点应提醒各地相关执法人员注意。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