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消费者肖先生给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河北法庭李国玺法官来信,咨询展销会举办者是否需要对展销会上所售物品负责的问题。
肖先生在信中说:前段时间,我家附近举办了一个商品展销会,规模相当大,有不少商家到场展销,也引来了不少顾客。由于价格比较便宜,我也买了一个小电器。这两天开始使用时却发现有一些质量问题,再仔细一看,当时所开具的票据没有销售商的名称。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于是,我找到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他们给个说法。他们说从谁那买的,就找谁去说理,这个事与他们无关。我想问一下,展销会的举办者需要对展销会上出售的物品负责吗?
以下是李国玺法官的回信——
法官说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将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权益受损的索赔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展销会主办期间,消费者可直接就所受损害向商品销售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而不能直接向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二是在展销会结束后,在可以找到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就其所受损害直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如果找不到或者虽能找到但是困难较大,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主办者要求赔偿。
因此,你在展销会结束后,无法或者很难找到商品的销售者的情况下,有权向展销会的主办者要求赔偿。无论展销会的主办者是否负有直接责任,均应先予赔偿。当然,展销会的主办者在先予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销售者进行追偿。